“我公司的供应商跑了,但是税务局却要我公司补税,易律师,税务局这做法不合法吧?我要告税务局。”在过去的一年,我接到不少企业主类似的电话。我作为主要研究公司法和财税法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每次都试图努力为他们解释清楚《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相关规定,同时告知企业主应对该事情的办法及未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及管理的具体措施。 企业遇到上述情况,首先必须内部查清供应商提供的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如果不存在真实交易;或者说虽存在真实交易,但是发票金额比真实交易金额大,说明企业间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坦白违法行为,争取宽大处理,减少行政处罚及降低刑事风险。若企业取得的发票确实与供应商有真实交易且金额属实,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税务机关需要的采购合同、提货凭证、运输单、付款凭证等材料,充分证明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即便税务机关当初要求企业补税,当查明该交易不存在异常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会准许受票企业将前述税费下月继续抵扣。 以下就《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进行详述: 一、你的上游企业(供应商)出了什么问题? 出现该情况,受票企业的供应商(开票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何为走逃企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取得走逃(失联)企业什么时候开出的发票可能会被查?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机关首先如何处理? 开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由受票企业所在税务机关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 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发票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发票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发票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四、查明事实后,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1.若企业之间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税务部门向企业追缴流失的税款并收取滞纳金;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达到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的,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处理。 2.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五、如何采取事前应对措施? 1.加强供应商管理 为减少该类事项发生,企业应严格实施供应商准入措施,对于不正规、规模小、征信状况差的供应商,应采取谨慎准入的态度。并定期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发现异常,及时取消供应商资格。 对于供应商可能存在搬迁,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移居、移民等情况,应充分评估风险及密切关住供应商动向。 2. 延长供应商结算周期 延长供应商结算周期,发生供应商走逃(失联)可能性就越小。即便供应商有走逃(失联)的想法,也会因为货款没有收回而打消此念头。
原创: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易续强 律师、注册会计师 作者简介:曾就职于北京本土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财务、审计、税务咨询等服务,服务对象为电力、煤炭、远洋运输等大型央企及上市公司。后就职于上市公司,主要负责内部审计及企业内部风险防范工作。现律师执业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税务争议代理、涉税犯罪辩护、税务筹划;公司纠纷及股东争议代理,公司高管职务犯罪辩护,公司并购等法律服务。同时具备律师及注册会计师实务经验,对律师及会计师在处理经济事务中专业知识进行有效弥补。 专业优势:公司法、财税法、公司职务犯罪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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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昵称20102515 > 《法学、社会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