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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文并非禁止政府付费类PPP——这场会议回答了26个(下)

 亮爵爷 2018-03-18

(接上)

【问题11】因为PPP项目有三种形式,政府付费、差额补贴和使用者付费,可不可以理解为以后很多不合法或者就是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这种不合法的方式会转到由政府付费的方式?

【回答11】肯定是的,肯定会挤进来,因为原来搞的都是政府购买服务,完全不正规,也没有10%的限制,现在这些项目都挪到PPP里面来做了。大家都认识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违规融资的一个后门,本来PPP玩得好好的,边上又支了个摊,都去搞政府购买服务了,我PPP还玩什么呢?这样就玩不起来了,没有人管你的规则怎么制定,你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我要去玩边上的那个。所以我一直说这个文件是利好PPP,从大的层面来说,就是把后门给堵了,这种项目从规范的角度将来只能做PPP了。

【问题12】财政部每个季度都会出季报,如果是沿这条路走的话我们至少可以看到第三季度PPP的落地金额要加速非常多,之前每个季度都是五六千个亿,包括今年第一季度也是接近6500亿元,是否三季度会显著增加?

【回答12】那也不一定,这里有两个因素:1、10%的限制还是有的,大量涌入进来我得财力要能够支撑。2、PPP这个项目落地和原来搞的政府购买服务不一样,不是说今天搞了明天就能落地。PPP项目的落地周期正常来说是5个月以上,所以不可能下个月见到季报就上来了,这个也有一个过程,具体多久也不好预计。

【问题13】刚才讲到不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这一类的融资,不同的金融机构其实多多少少都有,原因是政府可能有一批项目是已经签订了购买协议,就是有白纸黑字有公章和项目主体,具体的公司已经签订了购买协议,但是没有通过人大的预算,可能是想通过第二年或者下一次的人大政府批准这一类的协议,是不是这一类的融资都是在整改范围之内?

【回答13】您说的可能不全面,这一类肯定都是要整改的,但是因为已经不符合先有预算后采购的原则了,即使是准备放到将来,也肯定是不符合;其实和有没有人大批没关系,还是得看符不符合正面的要求和在不在负面清单里面。

【问题14】如果本身购买服务是基建类的,或者是在负面清单之内的,不管人大有没有批准,也是不规范的,也就是说后续这类项目都还是要整改?

【回答14】对的,你们可以看一看《预算法》里面上级人大是有权力撤销下级人大违规审批的预算。我一直跟所有的投资人和金融机构说,任何涉及到跟政府合作的事和政府审批的事,政府的审批都是双刃剑,大家要这么理解,不能说你拿到一个函,政府批了就觉得可以放心了,没有用的,政府可以批也可以撤回,关键是得看批得合不合法。

【问题15】这个和以前的担保函一样,出的担保函还是可以撤回。

【回答15】对,这个东西是没有用的,要看它的基础合不合格。

【问题16】这一类不规范的购买服务在10月份之前要进行整改,大致会往哪几个方向整改?

【回答16】一个是转PPP,就是属于PPP领域的转成PPP,另一个是得做测算,符不符合10%的要求?因为有可能很多项目一转PPP的话,当地的PPP额度一下子就满了,甚至超了。另外就是说可能很多项目还没有开始建,那肯定就撤了,就不弄了。

【问题17】我们处于长三角,现在从实践和同业情况来看,我们这个地区PPP的项目都是非常少的,可能中西部或者北方的朋友接触到的PPP项目会比较多,我们这边接触的PPP项目落地真的是很少,基建的需求又非常大,所以现在有一种观点,是不是除了PPP、债券和政府购买服务,地方政府的平台融资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有一部分自身可以产生现金流的平台可以被视为市场主体,这一类的地方政府平台我还是可以给它融资的,不是专门作为一种政府的融资,而是作为市场主体融资。

【回答17】能够有这个看法就已经很好了,要把它作为一个企业来看,不要把它作为爸爸的儿子来看,这就对了。正常的该怎么评估一个企业就怎么评估,不要考虑背后的因素,因为它已经切断了。

【问题18】我们想在今年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出来以后,对现在的客户进行梳理,看一看哪些是可以真正做到市场主体,产生现金流的,我们对这种平台企业还是继续支持,同时根据国家现在的规范性要求,就是不要求政府出具担保函或者一定要纳入财政预算,我就不管担保函也不管财政预算,我就认为它可以产生现金流,就可以给它融资,这部分融资国家会不会认为是增加地方债务?

【回答18】不会,你该给企业融资就给企业融资,这是没有问题。

预算方面,如果融资平台公司正经的就是通过PPP的方式拿到了当地政府的项目,那也没有问题,应该根据PPP的规则纳入到政府的预算当中,这是一个要求,如果是正经做的PPP项目,也通过正规招标的形式进去,正经的项目也合规,另外政府也把它纳入预算了,这个没有任何问题。财政部和发改委现在也有非常明确的导向,就是鼓励平台公司甚至当地本级的平台公司来做PPP项目,这都是鼓励的。

现在有些约束说是当地的平台公司不能做当地的项目,但是对于当地的项目,大家要注意:去年国发42号文里面也开了口子,就是只要明确了不再替政府负债了,明确是市场主体,你也可以参与本地项目的竞争。

平台公司现在主要的方向是转型,需要自己把自己当成市场主体来干这件事情,金融机构给资质非常好的平台公司融资当然没有问题。我们也认为很多平台公司是很优质的,资产很大,又非常有运营经验,他们都拥有非常大的基础设施资产,当地的政府选择他们作为投资人来投当地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是很好的,因为他们本身很有经验,投资有经验,了解当地的情况,又有非常成熟的运营团队,为什么我不给你?我给你去做,融资成本又比较低,我何乐而不为?这种项目金融机构给予平台公司支持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

【问题19】目前大量城中村改造,包括三四线城市的县城改造,是这些政府主要在做的事情,城中村改造也会涉及到政府购买服务,这种项目是以土地整治的形式出现。环境整治和城中村改造可不可以归类为政府购买服务?我自己理解城中村改造前期就是拆迁和整治的过程,可以理解为一种服务,但是后期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会理解为一种基建?

【回答19】这次明确说土地收储的前期开发是不能做政府购买服务的,这个和刚才你说的很像,土地收储本身前期的征收拆迁这一部分现在还没有被明确列为负面清单。但是前期开发、“几通几平”这些,就已经属于基建了,就列入负面清单里了。

【问题20】从银行的角度来说这类项目是非常优质的项目,特别是杭州、南京或者宁波这些一二线城市,未来的现金流是很可观的,因为土地招拍挂之后,产生的现金流是很大的,也完全可以覆盖前期的支出,但是这种融资现在就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到底土地招拍挂的收入到底能不能作为前期拆迁的还款来源,这个存在很多的争议?

【回答20】这个我觉得还好,因为不能挂钩,将来土地拍卖的金额,就是招拍挂的金额,就是有百分之多少或者全部,作为项目的付款来源,这么说肯定是不行的,因为明确说了不能挂钩。但是根据土地收支的管理办法,明确说土地出让收入有一个列支项,就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收储前期的征收拆迁费用,另外就是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是可以同土地出让金列支的,所以说这一块,如果把这类项目明确做成合规的PPP,那么它的付费来源,不能说可以列支多少,但是未来这一块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可以作为项目的付费来源,我觉得这么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具体付多少钱,跟你这个成本有关,成本加上适当收益是可以列支的。

【问题21】到今年3月份整个全国入库的PPP项目14.6万亿,落地差不多是3万亿,这些项目当中是不是都是合规的?有没有不太合规的项目存在?

【回答21】肯定是有的,入库跟合不合规没有关系,这是另外一个话题。可以看一看财政所有的文件,发改有一个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财政有PPP项目综合运营平台,一个是财政的库一个是发改的库。所有关于库的文件当中没有任何一个说入库就是正规的,或者入库是对正规的认可,没有部门敢说这样的话,这么多项目不可能一个一个地审。

财政部去年选的好像有100多个示范性项目,后来也发了个文件,说示范性项目能进能出。后期执行不合规的或者在什么期限之内不落地的我照样给它踢出去。对于示范项目都说能进能出,更不用说入库项目了,不能简单地根据入不入库判断一个项目合不合规,这个没有任何依据。

【问题22】财政部的采购目录是很明确分成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购买,财政部之前出了一个4号文,很明确地说土地征收环节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以政府采购的模式,前面政府购买是做前期,后面就是允许以政府采购创新的模式来做,这二者的区别是什么?还是就是一个东西,在不同地方用得不一样?

【回答22】这个话说起来就长了,前半段没有在负面清单里面,说的是政府购买服务,后半段说的是以政府采购的形式来做,并没有说以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来做。因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话购买的就是服务,政府采购有可能是采购货物、工程或者社会资本,因为PPP项目也是采购,没有说具体采购什么,政府也可以采购工程,后期的土地前期开发就是基础设施建设。

【问题23】往后平台如果做一些基建项目都走采购工程的流程,岂不就没有问题了吗?

【回答23】对,采购工程就是政府招标。采购工程融资责任是在政府,就是政府要向融资平台公司付的是工程款,就是工程招投标,如果金融机构借钱是要借给政府的,不能借给平台公司。

【问题24】我们也接触过一些施工企业,假如他们是中了标,但是要把这个活干好以后交付给政府,中间也会产生一些融资的需求,实际上如果平台带着工程类项目的话中间也会有融资需求。

【回答24】那就和贷款给正常的工程企业一样,需要考虑这个企业的建设能力,还有资金的能力,政府将来会不会正常地付给工程款,而且这样的工程立项应该是以政府的名义立的,而不是以平台公司的名义立的,借钱不是借给这个项目,而是借给施工企业作为垫资使用。

【问题25】采购服务和购买服务业主方应该是平台或者企业,如果是采购工程的话这个项目的业主方就变成了政府。

【回答25】这个方面的采购服务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原来就是变相地这样操作。采购工程就更加明确了,政府是业主,不管谁是被采购方都只是一个施工方。

【问题26】就是因为融资工程都在政府,所以现在平台大量采用购买服务来代政府完成融资,而没有通过采购工程?

【回答26】财政部出这个87号文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不能让市场上出现还有这种隐性的政府担保或者违规的政府名义的融资,政府采购工程已经很明确了,至于施工方的融资和政府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工程的参与方融资和政府不可能有任何关系,这个金融机构心知肚明,但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当中可能会涉及到这种或有债务问题和隐性担保等问题,这次就把它明确了。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这次的电话会议就到这里,会后大家可以和我们继续交流。再次感谢刘律师周末晚上给大家做出精彩解答,也感谢各位投资者的参与。 (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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