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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须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那些事儿(下篇)

 贾律师 2018-03-21

在这个“撸起袖子加油干”的时代,年轻人之间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依然是——买房。由此看来,买房、有房依旧是多少中国新生代心目中的“硬道理”。既然购置房屋在大家心目中有这么“崇高”的地位,那么当我们通过辛勤劳动拥有了自己的房屋后,作为业主也需要懂得如何行使、捍卫自己的权利。如今,地产大佬们仍然乐此不疲地投资建设新住宅楼,业主在入住后,除了享受着优质的物业服务外,也需要注意到小区里另一个重要角色——业主委员会。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小区中业主委员会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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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的内容:“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的内容:“最高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业主。赋予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地位,可以达到明确责任主体、简化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效果。因此,最高法院倾向于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地位。”根据上述最高法的复函内容,可以反映出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笔者通过检索,截止目前,在江苏地区以小区中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达一万多件。其中,涉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占总案件数量的93.25%。

案例:原告电厂河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诉被告庄某、孙某排除妨害纠纷、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两被告约在2012年左右与江苏某置业公司签订地下车库管理合同,合同到2013年9月20日届满。由于被告对车库管理不善遭到业主不满,促使开发商未与其续签合同。2014年9月1日,江苏某置业公司将地下车库移交给淮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但该物业在接收过程中遭到被告拒绝。电厂河小区半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工程,被告占用该车库给小区安全隐患带来危害,业主车辆因停车费收费较高以致均停放在小区道路,影响了业主通行,为维护全体业主权利请求判令要求被告拆除其在地下车库所建的三间房屋,恢复原状,搬出电厂河小区地下车库等。

法院认为: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本案中,两被告与江苏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已于2014年1月20日终止,此后该置业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被告也未再支付承包金,双方的租赁合同已到此终止。被告作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双方亦未达成续租合意的情况下,继续占有、使用承租车库,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迁让出地下车库,拆除所建三间建筑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苏0811民初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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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召开方式

在生活中,当较多业主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业主们希望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维权。这时可能会遇到业主委员会怠于召集会议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最终导致业主投诉无门,矛盾激化。那么业主委员会如何召开会议呢?(如下图)

通过上述内容,大家对小区内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方式、法律地位以及其存在的重要性有了一定了解和认识。业主委员不仅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且可以及时处理、解决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当对外涉及诉讼案件时,如果发生部分业主或房地产开发单位等主体作出侵犯集体业主权益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其名义提出诉讼,维护集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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