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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无讼社区”的另一个视角:司法的公民参与

 昵称45325183 2018-03-21
url:http://www.gmw.cn/xueshu/2018-03/21/content_28051588.htm,id:28051588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张正

摘要:打造“无讼社区”、构造和谐社会的着力点在于教育、引导、帮助民众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司法,在理性运用诉讼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同时,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谅解、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了结矛盾纠纷,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无讼”、建成“无讼社区”的目标

一、“无讼社区”之讼的标的分析

纵观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参与打造“无讼社区”的实践,基本思路都是让法官走出法庭,走进社区,与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等一道,努力将纠纷矛盾化解在诉前,实现“源头治理”。

显然,这里的“无讼社区”之诉当属民众间的民事诉讼,因为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诉讼主要由国家机关提起且不得不提起诉讼,自诉刑事、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在不在打造“无讼社区”之讼。

笔者认为,各地努力打造“无讼社区”的立意和出发点肯定是好的不需要怀疑,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且不论“无讼社区”创建目标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仅从作为承担社会纠纷矛盾最后“调节器”的人民法院来说,若在诉讼尚未到达前就努力消解潜在诉讼、在受理诉讼时又努力通过非审理审判程序结案,显然有悖宪法赋予法院的职能,也与法治国策的理念不尽相符。再者,“无讼社区”之诉的源头在民众之间,有无可诉之标的、要否诉之法院、如何在法治框架内了结诉讼,这许多必然产生的诉讼之实务的主导权,其实都掌握在一个又一个不具体不确定的民众中,此时的法院在法律规定之外伸出非法律之手,弄不好就会在客观上给人产生一种压制、回避民众诉讼权利的错觉,有违宪违法和违背民意之嫌的事,人民法院自当断然不为。

所以,打造“无讼社区”、构造和谐社会的着力点在于教育、引导、帮助民众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司法,在理性运用诉讼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谅解、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了结矛盾纠纷,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无讼”、建成“无讼社区”的目标。

二、公民参与“无讼社区”打造的途径和法治效能

“无讼社区”打造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扩大和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即让社区公民更多、更便捷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审判机关对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活动。

公民的司法参与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个方面。直接参与是指公民以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及提供裁判意见的所谓“陪审团”成员等名义和身份,或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名义和身份,以诉讼的主体直接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诉讼活动,其言行直接影响到司法或诉讼活动的结果。间接参与是指公民不作为司法或法院审判活动的主体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诉讼活动,而只是作为旁听者、旁观者、监督者,身处司法或诉讼活动的现场,旁听、旁观、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诉讼活动,有时可以作为法院邀请的代表在司法或诉讼活动之后发表旁听、旁观、监督意见,以便于法院司法工作的总结和改进,这类意见对司法或诉讼活动的结果虽然没有显性的直接的影响。但是,社区公民通过这种间接的司法参与,不仅由于司法民主性的提高而更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还由于法律思维的培养而有助于社会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同时,社区公民不具备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知识,参与司法的本意正是力图在规范理性中吸收和融入自然理性。因此,在法官与公民的司法合作中就出现了一个双向融合的过程。一方面司法在有意识吸收自然理性的过程中赋予了规范理性更大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自然理性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也努力向规范理性靠拢。以行为理性度为标准,就是看公民参与司法是否让公民社会在对待纠纷和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上更加冷静和明智,这无疑更接近了社区“无讼”的本质期待和努力目标。

三、公民与法院在“无讼社区”打造中的角色分配和互动

公民参与司法在“无讼社区”打造上的社会管理效应,关键在于是否遵循司法规律,能否维护司法的可持续发展。法院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脱离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法定职责,毕竟法院的存在本身就是社会选择的结果,是社会治理制度性的分工安排。可以说,法院的社会责任关键就要落实在“守责”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以外,与社会就只能保持疏离状态,尤其在中国特色的国情语境下,法院还必须探寻“司法为民”的更多方式。但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划清司法权的公民参与、诉讼活动的公民参与和法院自主向社会管理延伸的工作性参与,因为它们是不同性质的司法参与,在社会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有区别或程度不同的。如果不加区分地在相关政策中加以推动,难免会对现有法律规范和司法结构造成伤害,司法的逻辑可能会出现混乱,社会管理的效应在公民参与司法那里就可能失去应有的标准和原则。

而公民个体和群体,则应在法院当然主要应由政府司法部门、基层政权及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组织、引导下,自觉学法、用法,在接受法治教育、培育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手段的基础上,更好的融入构建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理念,主动钝化、化解自己与他人及邻里间他人间的纠纷、矛盾,将纠纷、矛盾尽可能多地化解在萌芽状态、消解在起始,让可能诉诸法庭的矛盾纠纷调解结案、握手言和、案结事了、不留芥蒂,共同构建少争少讼、无争无讼的理想的“无讼社区”。

当然,包括法院、公安、司法、检察在内的司法机关部门则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以及如前所述的“无讼社区”创建等载体,与广大民众进行司法的互动,则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可期。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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