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老头去世十年,老太太代领了十年养老金,需要把养老金退回去吗?

 pgl147258 2018-03-21

从法律规则上来讲,应当是需要退回去的,这是属于不当得利。

其实,应该首先查找社保的问题。我们的社保每年都要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即存活认证。连续十年都能审核通过,社保真的也不是一般的小工作失误了。

第二点,老太太很有可能是误认为,养老金也是给她养老的,不知者不为罪。其实我们的社保规定,如果退休职工死亡后,他的家属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可以作为职工供养亲属来进行按月发放供养金的。目前,山东省根据地区生活水平,从310元到460元。当然比老头儿个人的退休金工资要低得多,而且如果连续调整十年的话,最起码应当往上增加了1500元左右,对于供养金确实差距不是一般的大,不过供养金是合法的收入。

第三,退休职工死亡后,家属应当拿着死亡证明,到社保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青岛目前是十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丧葬费1000元。北京市是丧葬费5000元,外加20个月的本人基本养老金。深圳是丧葬费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是根据供养亲属不同,六到12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一般社保的做法是,如果职工死亡没有按时申报的,一般会继续发放待遇。等待家属前来申报后,会将以前多发的待遇从抚恤金中扣除。但是如果没有做生存认证,就会给停发退休待遇的。出现十年都继续发放养老金的情况,简直匪夷所思。

实际上这个问题,一般会这么处理。

当老太太冒领养老金的情况被发现后,社保部门首先会停发老头的养老金。

如果老太太本人也有养老金的话,社保部门不能停发。因为养老金待遇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不是说互相拆来补去的。

如果老太太没有收入来源,可以申请当低保。

社保部门首先要跟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核实老头的具体死亡时间,然后给老太太发放追回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如果老太太拒不履行,那么社保部门只能推到劳动保障行政机构,也就是说人社局。然后人社局也不能去上门要,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人社局还要向法院缴纳一定的执行费。

如果不缴纳法院有权拒绝。当然也可以走执行费减免程序,一般不符合条件是不能通过的。

人社局没有相应的经费,只能通过报告形式向财政部门申请,应当需要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最后,执行费到位,法院进入执行程序。

如果老太太十分可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也就作罢了。大家注意,唯一的一套房子是不能作为执行目标的。

这么一套程序走下来,怎么也得两三年时间,最后很有可能就不了了之了。唯一的影响就是,老太太后续领不到老头的退休金了,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她的生活。

这可能就是最实际的结局。

展开全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