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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他人拆雨棚,工人高处坠落身亡,业主被判刑

 CBYQ 2018-03-22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建辰,又名陆小响,男,1988年4月1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建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建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陆建辰在无高处作业相关许可证及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雇佣黄某1在新沂市新安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拆卸雨棚的高处作业。当日11时许,黄某1在作业过程中因无任何安全措施坠楼身亡。经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黄某1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被告人陆建辰于2017年5月2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民警主持下,被告人陆建辰与被害人黄某1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陆建辰赔偿被害人黄某1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取得被害人黄某1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建辰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陆建辰到案经过及户籍基本信息、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王某、黄某2、乔某的证言,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新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建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建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陆建辰犯罪后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建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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