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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一

 昵称16127383 2018-03-25
法律关系的概述


教法律关系的含义  DATE:10月1日  

法律关系,系指人与人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1、法律关系乃由法所规范,若人与人之间仅受道德或习惯规范者,并非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

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存在于买受人与出卖人 之间;「亲子法律关系」存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所有权法律关系」则存在于所 有人与任何人之间。

3.法律关系一定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 又所谓的权利,系指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而现代社会,人各有所需,又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免人与人之间利益的衝突,为维持社会生活,法律会再一 定条件下,限制某个人享受此一法律上利益(权利)。

法律关系的内容  DATE:10月1日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 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转移  DATE:10月1日  




权利义务的转移最能彰显法律关系的特色。

1、婚姻法律关系和亲子法律关系,仅因为人的变化而影响,法律关系本身和权利义务往往不能继承和让与。

2、物权得让与和继承。

3、债的关系下,原则上可以让与和继承,但是债权让与中有关于让与的例外规定,值得注意。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和案例分析  DATE:10月1日  

一、物权和债权的重要区别

1. 债权的作用在于请求给付,性质上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在于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利益,性质上为支配权。

2. 债权原则上无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得同时成立多数内容相同之债权;物权之效力则具有排他性,原则上採一物一权主义,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得有互不相容之多数物权存在。

3. 物权有优先性,内容并存之物权,成立在先者优先于成立在后者,故物权和债权竞合时,原则上以物权为优先。

4. 物权有追及力,物权人得基于物上请求权,追及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债权则无。

二、案例分析(来源于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

案例:

甲于3月1日出卖画给乙,约定3月5日,甲将画交付给乙。3月4日,因为甲的原因导致画被丙盗取,3月20日,乙在丙经营的画廊发现该画。

分析:

(一)甲对丙享有的权利。

1、甲对丙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甲是所有人,丙盗取该画属于无权占有(缺乏占有的权源),得依照物权法34条主张对于基于对于画的所有权,享有返还原物的所有权。

2、甲对丙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丙侵害了甲的占有,影响甲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实现,对于甲造成损害,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上两个权利得可以合并行使。

(二)乙对于甲债务不履行的权利

甲构成迟延给付,产生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另得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三)乙对于丙的权利

1、不享有债权的侵害的请求权。

2、类推使用代位权,当甲怠于行使对于丙的权利时,丙得主张对于丙主张代位权。

另外,乙和甲还可以达成指示交付的形式,乙取得所有权,直接对丙主张之。

以上是按照大陆通说的思维分析。

在我看来,甲乙达成物权合意时,物权就发生的转移给了丙(3月1日),占有(仅仅发挥公示效力)仅仅是延迟到3月5日而已,公示效力延迟到3月5日而已。所以乙得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34条),乙得对甲主张延迟给付的责任。而甲(类似于保管人)也可以依照占有被侵夺主张返还返还,但是负有交付给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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