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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读懂了,以后的物业管理费就都不用交了!

 昵称40069425 2018-03-28

谈到物业费,相信很多人都有话说,例如自己家的小区物业费很高,但服务质量却很差;小区其他业主拒交物业费生活并未受影响,自己交费感觉吃了亏。今天信之源律师就告诉大家一个隐藏在电梯间里的宝藏,住电梯楼的读者们注意了。

这篇文章读懂了,以后的物业管理费就都不用交了!

众所周知,电梯楼比老式楼的公摊面积多,多出来的部分无疑就是电梯井了,所以电梯空间是我们每位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在电梯间放置广告,占用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区域,所得收益也应当属于全体业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其中一个,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应该归!你!

来看这则案例,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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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法律依据:

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该条款就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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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笔收益的使用应当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所以成立业主大会也是行使业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对于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来说,业主提出用所得收益抵扣物业费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困扰,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全力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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