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你家物业欠你一笔钱”侬晓得伐?你可能从来没留意!!】上海最资讯 | 2016-03-16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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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这样的大城市
到处都是高楼大厦
城市发展越来越快,
小区也越来越多
房子越盖越高
很多人都住进了高楼林立的封闭小区
小编想问你一个问题: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是不是有这样的
这样的还有这样的
当然,这种也是有的
广告内容也是五花八门,
房产、酒水、旅游、家装、
教育、通信、汽车、美容整形等
……
不管是啥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这些东西都相当于
一摞一摞的钱?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如果你心中曾经有这样的疑惑
但是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
或者却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现在
有人给你撑腰了!
法官明确说:
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
应该归!你!
案例:
前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其中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沈阳某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虽然物业公司也做了很多解释了,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法院为什么要重点宣传这个案例?
因为,很多人都吃亏了!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的物业费,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别戳屏幕了,
赶紧找到你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如果他们不作为,
就直接找物业公司问问,
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
《物业管理条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该条款就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并且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别上班啦
赶紧回家找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吧
如果他们不作为不给说法
就直接找物业公司问问
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
如果他们推脱你
那就多联合一些业主直接告他
法官,会给你撑腰的!
(来源:上海头条播报 ID:news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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