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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销售货物征税

 昵称53777002 2018-03-28

酒店免费提供与明码标价物品的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营改增里相同的例子是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小编说:三种情形已说清楚了,依此理解就可以。比如定制衣服并不能解读为是包括设计服务,还有货物销售两项内容,直接按交付成果视为销售货物处理,设计只是提供货物过程中的一个实施成本而已。如果仅仅是设计,并不是一体发生制作,那就是增值税的设计服务。

河北国税

问: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小编说:按兼营处理,如果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税务机关是不会有义务给划分开的。

四川国税

问:酒店客房使用收费项目,如方便面、矿泉水、洗衣等,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河南国税

问: 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种营销模式,所谓的“免费提供”其实是有偿的,是包含在房价中的,由消费者统一支付,因此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单独征税,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房间内迷你餐饮等(房费之外另行收费),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编说:河南国税的解释比较完整,同时也说明了结论的想法过程,利于纳税人好好的理解了。

厦门国税

问:宾馆(酒店) 客房内单独计价收费的物品如何征税?

答:宾馆(酒店)客房中销售单独计价收费的方便面、饮料、酒等物品,应与住宿费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征税。

问:宾馆(酒店)在客房中销售矿泉水、方便面等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小编说:按兼营处理。

内蒙古国税

问: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

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问: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是否要求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应该按照纳税人实际经营行为确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准。

小编说:按兼营服务处理。同时明确了另外一个内容,纳税人以实际经营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前提。

山东国税

问:酒店业视同销售如何理解?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为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酒店明码标价提供的餐饮服务、橱窗内销售物品、房间内餐饮迷你吧等,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疆国税

问:旅店业在客房内销售的消费品,“营改增”前交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应当对房费和房内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旅店提供住宿服务时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小编说:那必须是要核算清楚啊,如果核算不清,从高适用税率全额按货物17%税率岂不是自己给自己增加税收成本吗。

小编说:

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基本上就很清楚了,只是大家感觉有一些复杂,对应不同的情形,需要不同的计税规则。一方面这是一种纳税风险,也是一个征管风险。

酒店客房内明码标价的收费项目,如方便面、矿泉水、水果、烟、酒、茶、饮料等物品,洗衣、按摩推拿等服务,应按照兼营业务,分不同纳税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样,酒店商品部、客房的迷你吧、橱窗内食品、饮料、酒水之类的商品,这些并不是酒店住宿服务过程中必要的消耗品,与酒店住宿服务不是混合销售关系。如商品部、迷你吧、橱窗内的商品是明码标价、另行收费的,则应按照兼营业务,分不同纳税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上很多酒店的账单系统中,这部分收入也是可以单独计量、分别核算的。但如果迷你吧、橱窗内的商品是免费提供的(包含在酒店住宿对价中,客人已经支付),则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住宿房费价款,依照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部分免费项目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按组成计税价格征收增值税。

酒店业业态复杂、经营范围多元,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区分是否兼营,如何拆分明细项目核算?判断也很简单:主要看酒店提供的服务(如美容、美发、健身、游泳、影院、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棋牌、歌厅和游艺等,有些是居民日常服务项目)项目发生时是否需要另行单独收费。如相关项目(如酒店通常提供的美容、美发、按摩、桑拿、足疗等项目)消费时需要另行单独计费,则属兼营行为;如果住宿费用中已包括相关项目(如酒店通常提供的免费早餐、免费游泳健身等项目),消费时不需另行计费,则无需对此进行拆分明细项目核算,可直接按照住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酒店住宿服务的免费项目中包含不允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允许做进项税额抵扣的个人消费项目等,也一定要单独核算,以防因开票或抵扣不当带来税务风险。

酒店免费提供与明码标价物品的计税问题,因各地税政解释不尽相同,建议酒店在制定销售政策时,避免使用“无偿”、“赠送”、“免费”等词汇,对于这些包含在酒店住宿收费对价中的免费项目,可以考虑在销售政策中标明“XX服务/产品已包含在本合同所列明的XX收费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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