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动着百万亿元市场神经的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新规,终于获得通过。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一大批文件!其中就包括《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额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1、资产管理“三不原则”出现: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2、合格投资着认购标准出炉,各类非公募产品都要严格遵守最低认购规模底线 3、非金融机构不得代销资管产品影响较大 4、大资管统一信息披露规则,统一标准将有利于客户、媒体和全社会对大资管产品的监督 5、建立独立托管制度,将为解决大资管部分乱象提供重要依据 6、刚性兑付的权威标准和出发标准明确,将对包括信托业等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7、多层次嵌套投资是大资管市场乱象之一,穿透式监管将成为解决多层嵌套的有力武器 8、2年半左右的过渡期,为大资管行业的制度变革设置时间限制 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局面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问题。 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类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 私募产品面向拥有一定规模金融资产、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哲,对其的监管要求要松于公募产品,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资金投向划分,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产品的投资风险依次递增,分级杠杆要求依次趋严格,根据所投资资产的不同,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有所不同。 这样分类便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以及贯彻“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理念。 两个禁止: ×资金池业务 ×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管产品统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三个措施: ✔“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 ✔如超出上述规模,允许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要求: 1、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 2、风险准备金要求 3、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目的: 1、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减少影子银行风险 2、缩短实体经济融资链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3、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该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 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基于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 净值化管理的本质是明晰风险、尽享收益,逐渐培育出风险自担的市场氛围。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该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既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 此外,持有人一所持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或者以债务资金购买资管产品的加杠杆行为也需要关注。 向上穿透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向下穿透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投资要求,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 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下,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同时,要持续评估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有效性,适应经济金融搞改革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 一是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要求。 二是依照国家规定,非金融机构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指导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向投资者销售与其分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管产品。 三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 用益投资所推送的文章,除非确实无法确认,我们会注明来源。如果您认为我们的标注有错漏,请告知我们,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或与您共商解决,谢谢。电话:0791-862008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