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实债”,并非完全不能操作。 入股是一种权益投资,其投资收益取决于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难以保证股东的固定分红,即使是在投资入股协议中约定每年固定的分红比例,若发生纠纷诉诸法律的时候依然是缺乏依据。 实践中,可以选择约定回购或者类似“债转股”的形式来操作。 1、回购 逻辑很简单,除了投资入股协议以外,另外和大股东签署股权回顾协议,协议中约定每年溢价的比例,期限届满(可以约定每年)大股东溢价回购,实际上就达到了固定收益分红的目的。 2、“债转股” 之所以打引号,是因为和法律规定的债转股还是有些差别。 投资人入股公司,但是签署的是借款协议(个人借款给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是被允许的),同时设定一些转股的条件,借款人(投资人)可以在适当的时机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转股,还可以要求大股东承担还款连带责任作为增信措施,这样每年的利息就相当于每年的固定分红。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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