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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拜、饿了么是公司控制权旁落还是实力套现?如何掌控公司控制权?

 凡人wzw 2018-04-06


作者:白树彩   沪法网家事宝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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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842日,阿里巴巴宣布全资收购饿了么;201844日,美团宣布全资收购摩拜单车;很多人羡慕张旭豪、王晓峰、胡玮炜实现财务自由,年纪轻轻成为人生赢家。而我看到的是公司控制权旁,创始人左右不了企业命运的哀伤;这种哀伤,从宏观上看是受现行互联网经济环境的影响,知名的创业团队大部分最终成为了阿里系、腾讯系的打工仔,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创始人及其团队没有规划好其控制权的安排,实际上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架构来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驾驭,避免成为资本的傀儡。 

 

一、 创始人大部分专注于实业,对资本和金融理解很“正能量”,不谙资本玩家花样百出的“招数”,很容易陷入“套路”,直至一点一点失去对自己公司的控制权,把自己一手养大的“孩子”拱手让给别人。目前,很多知名企业的创始人失去控制权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创始股东的特殊投票权安

排,没有约定同股不同权”,导致重大决策时失去话语权和控制权;

(二)未对公司股权比例进行合理控制,盲目追求融资,多次融资后,导致股权被过度稀释,持股比例低于33.4%,失去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影响权和否决权;

(三)在PE融资中未经过深度论证,急于获得融资,轻易同意了一些特殊条款,为公司日后的经营发展埋下了“地雷”

二、面对资本玩家花样百出的“招数”创始人们必须学会运用法律保住自己公司控制权不旁落

(一)创始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同股不同权


我国《公司法》给予公司及创始股东很多自主权利,更多的赋予了其自由安排经营管理的权利,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允许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不一致。


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及创始人应当利用好公司章程,对一些事项进行特别规定,例如同股不同权。


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京东的刘强东,京东采用的是双层股权架构,即AB股,刘强东持有的1股有相当于20倍的投票表决权,刘强东利用其持有的20.7%的股权控制了京东83.7%的投票表决权。

此外,很多中国知名企业都是采用双层股权架构,例如:百度李彦宏(110票的投票权),其持有15.9%的股权却拥有53.5%的投票权;而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就更加复杂,由几十个合伙人控制的不同投票权。

(二)创始人及其团队要确保持股比例超过33.4%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即,在同股同权的前提下,创始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可以针对修订章程、并购重组等重大己方不利的事项享有有效的否决权。

摩拜被美团全资收购的准确内情不得而知,但从法律层面上看到,摩拜CEO王晓峰的股权持股比例低于33.4%,鉴于此,他的这个持股比例无法对被并购、修订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行使有效的否决权。

因此,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同股不同权”时,33.4%的持股比例是保住一个公司控制权的底线。

(三)创始人在重视市场的同时,也应重视法律和资本的力量,创业需要市场、资本、法律等的融合和共同发力,如果创始人想让自己一手打造的公司有一个稳定、健康、长久的发展,不至于失去控制权,那么有一个熟谙资本市场规则的律师团队是必不可少的。

 

在资本家和企业家对决的商战中,资本家获胜的居多,因为企业家相对比较朴素对资本规则的运用显然不如资本家娴熟,不知道资本运作背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例如同售权、优先购买权、强制回购权(案例:小马奔腾)、对赌条款(案例:俏江南)、拖售权(案例:摩拜,饿了么)专业PE合同条款

 

所以,如果企业家自己不懂资本规则又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资本玩家玩死。


结语:创业,如果不想自己“养大”的公司被别人抢走,那么就需要提前进行股权架构安排,以免在日后的经营发展中失去控制权;公司发展过程中,理性融资,特别是一些合同条款要有专业的法律人员把关,防止被“套路”,防止股权不断被稀释,最终导致失去控制权;重视法律规则运用的力量,聘请律师不是公司的成本,而是公司对自己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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