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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井冈雄鹰 2018-04-11

来源自监察法释义,延伸阅读来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报:如何做好执纪审查期间录音录像工作


先上图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对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录音录像,可以同监察机关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


延伸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执纪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在工作实践中,执纪审查部门应充分了解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科学把握全程录音录像的关键环节。

全程录音录像可发挥以下作用:彰显程序正义,使执纪审查人员的审查、调查活动完全置于监控之下;保障双方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自由表达、休息权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充分保障,避免其受非法取证行为的伤害,同时也是对执纪审查人员自身有效保护的一种措施,证明审查过程的合法性;提高审查质量,执纪审查人员必须获得更加充足的证据;巩固证据事实,防止被审查、调查人以种种借口翻供;提升业务能力,通过对审查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提高执纪审查人员对相关证据的把握与运用,促进执纪审查人员树立合规合法取证意识,等等。

全程录音录像的关键环节包括:制度规范、技术规范、程序设定、录制质量、证据采用等。

从制度规范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有力保障。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了在审查中全程录音录像,但该条款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应制定并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审查谈话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步骤、要求、保存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使审查谈话录音录像在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

从技术规范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严格要求。要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硬件设施配置运转、声音图像质量、光盘制作保管等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应当对审查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选择性录制、删改等。录制从被审查、调查人进入谈话室开始,至被审查、调查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完毕离开谈话室结束,保证整个录制过程的完整性。

从程序设定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科学考量。审查、调查过程中,执纪审查人员应该告知对方将对审查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笔录中记载。被审查、调查人不同意录音录像的,执纪审查人员应当向其解释,但不影响审查录音录像工作的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以签字和按手印的形式,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确认、封盘,这一环节对于保障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容易被忽略。

从录制质量上对审查录音录像提出明确标准。同步录像,摄制的图像应当显示执纪审查人员,被审查、调查人及场景等情况,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显示,并准确显示同步录像时间。因被审查、调查人个人原因(如厕、身体不适等),往往会出现暂时脱离录音录像摄控范围的情况,建议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以笔录问答的方式对离开目的、原因、时间长短等予以说明。此外,对由于技术设备故障导致录音录像中断等情况,建议待设备重新恢复后,以情况说明的形式,经执纪审查人员、录制人员及被审查、调查人三方签字确认后存入原始盘封袋内。

从证据采用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标准规范。要高度重视录音录像与笔录不一致问题,尤其是对涉及案件定性量纪的关键问题、关键证据内容,要在录音录像中同步反映,全面提高审查水平和笔录制作质量;录音录像资料必须有制作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何人、何种制作方法等;审查、调查笔录要当场制作。

(作者王连敏单位:河北省黄骅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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