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程序 1.转报文要求 2.通道里申报限制 3.征求专业司局意见 需征求专业司局意见的项目包括:(1)基础设施类包括城市停车场建设、港口码头等项目;(2)双创孵化专项债券;(3)社会领域包括养老、旅游(主题公园、特色小镇)等项目;(4)经贸类包括物流园区建设等项目;(5)绿色债券;(6)产业领域类包括船舶建造、钢铁、煤炭等可能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项目;(8)PPP项目;(9)由国家发改委直接审批的项目。 征求专业司局意见需提供省转报文、募集说明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规性文件等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大厅5号窗口办理征求意见手续。
4.发行前备案 债券准备发行,应至少于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发改委政务大厅5号窗口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债券核准文件、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债券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差额补偿人/担保人评级报告(如有)、关于分期发行的说明(如有),复印件需加盖律师鉴证章。 对于在核准后发行前申请分期发行的债券,发行人需经省发改备案同意,同时提供相关说明:此项变更已报省发改同意或备案、本次债券一共核准额度、已发行多少金额,本期申请多少金额。此说明同时抄送省发改。
二、主体资质要求 1.净利润要求 2.补贴收入占比 3.发债额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当前累计债券余额(包括:a.本次债券发行额度,b.发行人已公开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主体评级AAA的中央企业、主体评级AAA的省级投融资主体不计算中票】,c.发行人为合并范围之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1/3计入累计债券余额,d.担任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差额补偿人按债券额度的1/3计入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有效净资产的40%。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行过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足此条件。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在有利息递延支付条款及会计师认定可计入权益的条件下,按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债券金额纳入净资产后计算40%的发债额度。 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除外),当前累计的非公开债券余额(包括:a.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债券金额,b.发行人已非公开发行尚未兑付债券余额,含非公开发行的企业债【不含非公开项目收益债】、私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60%。
4.有效净资产 有效净资产指净资产按以下要求扣减后的余额: 公益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等没有收益或收益很少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如政府办公楼、公租房、廉租房、无收费权的市政道路、无收费权的管网等基础设施)须扣除。 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扣除。 对于性质或用途为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以评估价值入账的,须扣除。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教育用地、文体娱乐用地等,如地上无附着经营用途的相关建筑或无具体规划的,须扣除。 耕地、农地、林地、荒地等须扣除。 对于政府注入的以评估价值入账的融资性土地,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原则上划拨地按账面价值40%扣减,出让地、作价出资土地按账面价值的30%扣减。 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建筑物须扣除。
5.政府类应收款占比 6.高利融资 三、募投项目合规性 1.募投项目原始合法文件 2.项目实施主体 3.募投项目本身 目前政府回购项目、政府代建项目、纯公益性项目和商业地产项目均不适宜作为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除绿色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外,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募集资金用于参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发行人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之和作为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计算其投资数额,项目累计使用发债资金规模不得超过上述关于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
4.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棚户区改造项目 5.产业园区项目 6.公路类项目 7.项目收入来源 8.项目收益覆盖 申报发行一般企业债和除项目收益债以外的创新品种时,债券存续期内募投项目经营性净收益(不含财政补贴)必须覆盖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债券利息。如不能覆盖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本息,发行人应进一步合理测算债券本息偿还资金缺口来源及相关安排;运营期内募投项目净收益必须覆盖项目总投资,或税后内部财务收益率应大于零。 对于募投项目出租率、出售比例、价格、增长率等测算过于乐观的,应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重新测算。 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净收益覆盖债券本息计算中,仅归属于发行人的项目净收益需要乘以持股比例;项目运营期项目净收益覆盖项目总投资计算中,项目净收益及项目总投资都乘以持股比例。 若募投项目包含2个及以上项目,在考察项目净收益覆盖要求时,要求对各项目进行单独测算和考察(不包括项目收益债)。
四、申报材料及信息披露 1.承诺性文件 2.说明性文件 3.募投项目的原始合法文件 4.募投项目运营收益的支持性文件 5.募投项目收入涉及财政补贴文件 6.募投项目涉及城市自来水供水、污水处理 7.对外担保事项的说明 8.抵押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9.其他文件
02 一般企业债关注事项
一、主体资质要求 1.发行人要求 申报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发行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发行人为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A股)或其子公司。 发行人成立时间满3年(以能否提供最近3年连审的财务报告为依据)。 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若有)已募足。 发行人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若有)募集资金的用途。 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发行人未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黑名单。 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允许境内注册香港上市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2.增信措施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资产负债率>6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 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0%,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A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资产负债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发债。
3.补贴收入占比 4.有效净资产 代建工程:若发行人承建的政府代建工程已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或BT代建回购协议(签订时间早于2013年12月),可视为有效净资产。 公租房、廉租房:若能提供发行人可出售的政府证明文件或发行人能够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在计算有效净资产时原则上可不予扣除。 未办理土地证:若发行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计算有效净资产时原则上可不予扣除。 储备土地:性质或用途为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若以发行人投入的整理成本入账的,原则上可不予扣除;以评估价值入账的,须扣除。
5.高利融资 二、募投项目合规性 1.募投项目本身 2.收益测算报告 三、申报材料及信息披露 1.募投项目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棚户区改造项目 应提供同级住建部门出具的红头文件,a)说明是否纳入中央、省级、市区县级保障房计划(如未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应说明情况;如部分纳入,应说明未明确部分是否纳入后续年度保障房目标任务);并结合区域发展规划、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去库存压力等,对项目的保障性住房性质进行充分论证;对于纳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说明纳入套数、拆迁户数及获得补贴金额,并附上相应纳入计划的有效文件;对于未纳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项目,说明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政策性,以及与普通商品房的差异,对于商品房库存量大的城市(商品住房去化周期高于18个月),要说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市场库存情况,并从严审核新建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必要性。b)对项目建设内容、征拆费用安排、拆迁安置方案、销售对象、销售指导价格等内容进行说明。c)募投项目是否具备对外出售条件、商业配建比例合理性说明(此说明同级的市/区/县住房或住建部门均需出具)。 若募投项目中包含商业地产,需说明商业形态,如为独栋或商业综合体,需从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中扣除商业地产,当地发改部门重新核定投资规模,同时发行人承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商业地产建设。 如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公租房、廉租房项目,明确未来是否可出售(如果若干年后用于市场销售的,建议提供省级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省政府、省住建等)出具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则的文件、通知或者会议纪要)。
2.募投项目为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03 项目收益债关注事项
一、主体资质要求 1.增信措施 2.评级要求 3.补贴收入 4.政府类应收款占比 5.高利融资 二、募投项目合规性 1.项目实施主体 2.募投项目本身 3.募集资金用于补流 4.项目收益覆盖 运营期内项目各年营业收入以及扣除流转税和附加后的营业收入足以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资金;或运营期内募投项目各年营业收入扣除当年项目运营成本和流转税及附加后的净收入能覆盖相应年度债券本息。 项目收益债包含2个及以上募投项目的,在考察项目收入和现金流覆盖要求时,暂时不要求对各项目进行单独测算和考察。对于公益性项目或收入很少的准公益性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 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大于8%;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6%。
5.增信措施 差额补偿机制为项目收益债必备的增信措施,并鼓励进一步增加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允许差额补偿人大于1家。 对于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发行人自身可同时作为差额补偿人;对于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主体评级AA 及以上或经有效增信后债项评级达到AAA的,发行人自身可同时作为差额补偿人。 差额补偿机制:当发行人T-20工作日无法按时足额兑付本息,差额补偿人应在T-15工作日履行兑付资金缺口部分补足义务。 采用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如抵押资产为土地、房产的,须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等;采用公共事业收费权等权利质押的,应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执行,如法律法规无明确要求的,应提供权利赋予部门提供的允许质押转让的许可文件。 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对于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应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6.工程保险 三、申报材料及信息披露 1.项目收益测算报告 项目收益债需由第三方项目收益测算机构出具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专项意见。 2.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发行人应出具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专项说明: 3.差额补偿人应披露信息
04 绿色债券关注事项
一、主体资质要求 1.发行人要求 2.资产负债率要求 3.发债额度 4.高利融资 二、募投项目合规性 1.募投项目本身 绿色债券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规模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0%。 绿色债券允许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建议参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的项目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领域来判断募投项目是否属于绿色债券支持范畴。
2.偿债保障要求 绿色债券允许项目收益无法满足覆盖要求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 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 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05 专项债券关注事项
一、主体资质要求 1.发行人要求 申请发行专项债券时,除满足一般企业债发行人主体资质的发行人外,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人也可申请发行专项债券: A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作为双创孵化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的发行人。 A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作为PPP项目专项债券的发行人。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地方自筹管理公司可申请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 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需满足:a)企业自持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者年度涉农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b)拟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2.增信措施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 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0%,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A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对于双创孵化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6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 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0%,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A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资产负债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发债。
3.高利融资 二、募投项目合规性 1.募集资金用于补流 2.双创孵化专项债的募投项目 3、城市停车场专项债的募投项目 4、养老产业专项债的募投项目 涉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应符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需征求当地国土部门意见,同时建议由当地民政部门说明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如果涉及到医院的,建议由当地卫生部门说明符合相关规定。 养老产业专项债募集资金可用于购买非同一控制人下属公司已建成的养老设施,但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部分的50%。 募投项目为养老产业项目的,项目收益不能来源于养老公寓出售收入,只能来源于养老服务收入、床位出租收入及养老公寓出租收入等。
5.PPP专项债的PPP项目 6.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债的债转股项目 债转股专项债发行规模不超过债转股项目合同约定的股权金额的70%。债转股专项债募集资金既可用于单个债转股项目,也可用于多个债转股项目。对于已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募集资金可以对前期已用于债转股项目的银行贷款、债券、基金等资金实施置换。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支持符合《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债转股专项债优先以股权市场化退出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原则上应以转股股权作为抵押担保,如果该股权早于债券存续期提前变现,应将变现后不低于债券存续期规模的资金用于债券抵押。对于债项评级AAA的债转股专项债可不提供上述增信措施。
三、申报材料及信息披露 1、城市停车场专项债 2、地下管廊专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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