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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 | 2018年申报企业债券之特别关注事项梳理

 咬峙 2018-04-13


一、申报程序

1.转报文要求

  • 中央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现阶段直报即可。

  • 地方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应由省发改出具转报文。

  • 创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一般企业债以及创新品种债券(包括专项债券、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小微集合债券、创投债券、可续期债、债贷组合等)可直报国家发改委,但须同时抄送省发改,由省发改并行出具转报文。

  • 符合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范围的地方企业可直报国家发改委,无需提供省发改转报文,若申报的是一般企业债券需同时抄送省发改

2.通道里申报限制

  • 通道内只能有一支债券,两支债券同时申报,只能先接收一支,待该支债券拿到批文后,方可接收另外一支债券。

  • “一般企业债券”两次申报应至少有1年间隔期,时间节点以受理时间为准。创新品种企业债券不设置连续发债申报时间间隔期

3.征求专业司局意见

  • 需征求专业司局意见的项目包括:(1)基础设施类包括城市停车场建设、港口码头等项目;(2)双创孵化专项债券;(3)社会领域包括养老、旅游(主题公园、特色小镇)等项目;(4)经贸类包括物流园区建设等项目;(5)绿色债券;(6)产业领域类包括船舶建造、钢铁、煤炭等可能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项目;(8)PPP项目;(9)由国家发改委直接审批的项目

  • 征求专业司局意见需提供省转报文、募集说明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规性文件等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大厅5号窗口办理征求意见手续。

4.发行前备案

  • 债券准备发行,应至少于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通过发改委政务大厅5号窗口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债券核准文件、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债券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差额补偿人/担保人评级报告(如有)、关于分期发行的说明(如有),复印件需加盖律师鉴证章。

  • 对于在核准后发行前申请分期发行的债券,发行人需经省发改备案同意,同时提供相关说明:此项变更已报省发改同意或备案、本次债券一共核准额度、已发行多少金额,本期申请多少金额。此说明同时抄送省发改。

二、主体资质要求

1.净利润要求

  •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需同时满足2个条件:一是最近3年连续盈利,二是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但主体评级AAA的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并设置利息递延条款的,可不受近3年平均净利润覆盖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限制。

2.补贴收入占比

  • 三年平均补贴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指近三年发行人收到的财政补贴金额算数平均值与营业收入算数平均值之比

3.发债额度

  •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当前累计债券余额(包括:a.本次债券发行额度,b.发行人已公开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主体评级AAA的中央企业、主体评级AAA的省级投融资主体不计算中票】,c.发行人为合并范围之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1/3计入累计债券余额,d.担任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差额补偿人按债券额度的1/3计入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有效净资产的40%。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行过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足此条件。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在有利息递延支付条款及会计师认定可计入权益的条件下,按计入权益的可续期债券金额纳入净资产后计算40%的发债额度。

  • 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除外),当前累计的非公开债券余额(包括:a.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债券金额,b.发行人已非公开发行尚未兑付债券余额,含非公开发行的企业债【不含非公开项目收益债】、私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60%

4.有效净资产

有效净资产指净资产按以下要求扣减后的余额:

  • 公益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等没有收益或收益很少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如政府办公楼、公租房、廉租房、无收费权的市政道路、无收费权的管网等基础设施)须扣除。

  • 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扣除。

  • 对于性质或用途为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以评估价值入账的,须扣除。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益事业用地、教育用地、文体娱乐用地等,如地上无附着经营用途的相关建筑或无具体规划的,须扣除。

  • 耕地、农地、林地、荒地等须扣除。

  • 对于政府注入的以评估价值入账的融资性土地,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原则上划拨地按账面价值40%扣减,出让地、作价出资土地按账面价值的30%扣减。

  • 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房屋建筑物须扣除

5.政府类应收款占比

  • 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比例,指发行人对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的金额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 对于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政府类应收款项占净资产比例不得超过40%;主体评级AA及以上企业的政府类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60%

6.高利融资

  • 高利融资指超过同期、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有息负债,以发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三、募投项目合规性

1.募投项目原始合法文件

  • 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相关发改部门出具的可研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国土、规划、环评、能评、稳评等相关文件。

  • 房地产类项目暂不允许以前期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2.项目实施主体

  • 能够证明发行人或其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为项目的法人主体;未纳入发行人最近3年连审财务报告的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发行人出资设立的除外),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募投项目本身

  • 目前政府回购项目、政府代建项目、纯公益性项目和商业地产项目均不适宜作为募投项目

  • 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除绿色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外,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 募集资金用于参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发行人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之和作为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计算其投资数额,项目累计使用发债资金规模不得超过上述关于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

4.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棚户区改造项目

  • 募投项目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棚户区改造的,应提供同级的市/区/县政府住建部门出具的红头文件,说明是否纳入中央或省级保障房计划(如未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应说明情况;如部分纳入,应说明为未明确部分是否纳入后续年度省级保障房目标任务);对于纳入计划的保障房,需说明纳入套数及获得补贴金额,并附上相应纳入计划的文件;同时对项目征拆费用安排、安置方案、销售指导价格等内容进行说明;如涉及公租房、廉租房项目,明确未来是否可出售(如果若干年后用于市场销售的,建议提供省级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省政府、省住建等)出具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则的文件、通知或者会议纪要),上述内容应同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5.产业园区项目

  • 募投项目涉及产业园区建设的,除基本申报要件外,还需披露园区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厂房租售、工业地产去化周期等相关情况,并对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有关情况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上述内容应同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6.公路类项目

  • 目前主要支持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收费公路项目

7.项目收入来源

  • 募投项目收入应当主要来源于项目自身销售或运营收入,不得回售给政府部门,不得来源于土地预期出让收入返还

  • 当地政府给予募投项目财政补贴的,原则上运营期内募投项目收入中包含的财政补贴占比不得超过50%。

8.项目收益覆盖

  • 申报发行一般企业债和除项目收益债以外的创新品种时,债券存续期内募投项目经营性净收益(不含财政补贴)必须覆盖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债券利息。如不能覆盖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本息,发行人应进一步合理测算债券本息偿还资金缺口来源及相关安排;运营期内募投项目净收益必须覆盖项目总投资,或税后内部财务收益率应大于零。

  • 对于募投项目出租率、出售比例、价格、增长率等测算过于乐观的,应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重新测算

  • 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净收益覆盖债券本息计算中,仅归属于发行人的项目净收益需要乘以持股比例;项目运营期项目净收益覆盖项目总投资计算中,项目净收益及项目总投资都乘以持股比例

  • 若募投项目包含2个及以上项目,在考察项目净收益覆盖要求时,要求对各项目进行单独测算和考察(不包括项目收益债)

四、申报材料及信息披露

1.承诺性文件

  • 申请发行企业债需提供的承诺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投项目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本次债券的承诺书,发行人是否进行短期高利融资或私募融资的承诺书,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综合信用承诺书,主承销商企业债券主办人员诚信尽职承诺书,主承销商顾问费协议支出承诺书,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涉及公务员违规兼职的承诺书,出具发行人土地资产及抵押土地资产证明文件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信用承诺书,发行人出具的抵质押资产是否真实、有效、不存在一物多押等情况的承诺

2.说明性文件

  • 申报发行企业债券需提供的说明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出具的近三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诉讼情况的说明,资金来源落实情况说明,地方政府出具的工业地产去库存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当地工业地产库存、去化周期、去库存压力等),募投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与项目建设内容对应的项目用地性质为出让/划拨、城市规划用途、用地成本金额及是否纳入项目总投资等)等。

3.募投项目的原始合法文件

  • 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项目规划类文件、项目用地的合法性文件、环评、能评、稳评、相关发改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可研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等相关文件。

  • 项目原始合法文件原则上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的时间序列出具(首先取得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再取得规划、用地预审、环评、能评、稳评,最后取得可研批复),对于未按顺序出具的,有权部门需说明情况

4.募投项目运营收益的支持性文件

  • 政府定价的,提供物价部门的定价文件;市场定价的,提供可比的定价标准;数量、流量依据应提供明确参考依据。

  • 对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

5.募投项目收入涉及财政补贴文件

  • 财政补贴文件可由财政局出具,对于经开区等不设同级人大的地区,可由经开区管委会出具财政补贴文件,并提供上级政府明确其具有独立财权的证明

  • 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并在相关财政补贴文件中予以明确,补贴规模应以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资金来源应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管理中足额安排、涉及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列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并实行三年滚动管理。

6.募投项目涉及城市自来水供水、污水处理

  • 应提供的专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城市自来水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协议;(2)有权部门出具的城市自来水供水、污水处理定价标准文件;(3)有权部门出具的发行人享有污水处理收益合理说明文件。

7.对外担保事项的说明

  • 对外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重超过30%,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笔数、被担保客户集中度、前五大被担保客户的基本情况、发行人与被担保人的关联关系等进行分析。

8.抵押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 使用土地使用权、房产抵押担保的,抵押资产评估报告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或A类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应至少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披露评估方法选择原因、评估假设,并详细披露评估过程。

9.其他文件

  • 如同级市区县政府或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说明文件,政府关于工业地产去库存的说明,募投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与项目建设内容对应的项目用地性质、城市规划用途、用地成本金额及是否纳入项目总投资等),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招商引资情况的说明文件,有权部门出具的发行人享有城市自来水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运营收益及相关定价文件,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说明,连续发债企业重叠偿债期还款能力测算报告(连续发债企业指有2只及以上已发行企业债券尚在存续期内、再次申请发债的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耕地相关文件,发行人资产权属关系及有无他项权利证明文件,在建工程、存货等科目中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有清偿责任的项目代建/回购协议等

 


02  一般企业债关注事项


一、主体资质要求

1.发行人要求

申报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发行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发行人为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 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A股)或其子公司。

  • 发行人成立时间满3年(以能否提供最近3年连审的财务报告为依据)。

  • 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若有)已募足。

  • 发行人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若有)募集资金的用途。

  • 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 发行人未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黑名单

  • 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 允许境内注册香港上市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2.增信措施

  •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资产负债率>6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 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0%,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A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 资产负债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发债。

3.补贴收入占比

  •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补贴收入比例不超过3:7,如发行人为地方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主体(如铁路投资公司、地铁及高速公路公司等)暂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有效净资产

  • 代建工程:若发行人承建的政府代建工程已与政府签订代建协议或BT代建回购协议(签订时间早于2013年12月),可视为有效净资产。

  • 公租房、廉租房:若能提供发行人可出售的政府证明文件或发行人能够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在计算有效净资产时原则上可不予扣除。

  • 未办理土地证:若发行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办理权属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计算有效净资产时原则上可不予扣除。

  • 储备土地:性质或用途为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若以发行人投入的整理成本入账的,原则上可不予扣除;以评估价值入账的,须扣除

5.高利融资

  •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券时,发行人高利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9%,2014年9月26日后的高利融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

二、募投项目合规性

1.募投项目本身

  • 一般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40%。

2.收益测算报告

  • 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募投项目的收益测算报告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编制,项目收益测算应详实、合理,原则上应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益测算报告应涵盖项目收入来源、定价依据、财务评价等,并分别就本次债券存续期、项目运营期内每个年度,项目收入、经营成本(不含折旧)、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进行测算。

三、申报材料及信息披露

1.募投项目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棚户区改造项目

  • 应提供同级住建部门出具的红头文件,a)说明是否纳入中央、省级、市区县级保障房计划(如未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应说明情况;如部分纳入,应说明未明确部分是否纳入后续年度保障房目标任务);并结合区域发展规划、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去库存压力等,对项目的保障性住房性质进行充分论证;对于纳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说明纳入套数、拆迁户数及获得补贴金额,并附上相应纳入计划的有效文件;对于未纳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项目,说明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政策性,以及与普通商品房的差异,对于商品房库存量大的城市(商品住房去化周期高于18个月),要说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市场库存情况,并从严审核新建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必要性。b)对项目建设内容、征拆费用安排、拆迁安置方案、销售对象、销售指导价格等内容进行说明。c)募投项目是否具备对外出售条件、商业配建比例合理性说明(此说明同级的市/区/县住房或住建部门均需出具)

  • 募投项目中包含商业地产,需说明商业形态,如为独栋或商业综合体,需从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中扣除商业地产,当地发改部门重新核定投资规模,同时发行人承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商业地产建设

  • 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公租房、廉租房项目,明确未来是否可出售(如果若干年后用于市场销售的,建议提供省级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省政府、省住建等)出具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则的文件、通知或者会议纪要)

2.募投项目为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 募投项目涉及产业园区建设的,除基本申报要件外,还需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园区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厂房租售、产业聚集优势、工业地产及项目用地相关情况,并对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有关情况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当地有权部门说明去库存情况

 


03  项目收益债关注事项


一、主体资质要求

1.增信措施

  • 项目收益债券不适用于资产负债率超标需要补充偿债保障措施的要求。

2.评级要求

  • 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要求发行人主体评级达到AA-及以上、债项评级达到AA及以上,但不受发行人主体评级限制。

3.补贴收入

  • 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补贴收入占比暂不受3:7比例限制。

4.政府类应收款占比

  • 项目收益债券暂不考虑发行人政府类应收款项占净资产的比例。

5.高利融资

  • 项目收益债券暂不考虑高利融资占总资产比例。

二、募投项目合规性

1.项目实施主体

  • 对于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未纳入发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发行人出资设立的除外),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此外,若项目实施主体不是发行人,项目收益权人应与发行人就项目收益(经营收入、补贴收入)的归属和偿债问题作出约定,并写入募集、账户监管协议(项目收入归集)。

2.募投项目本身

  • 项目收益债券除项目资本金之外的项目投资均可通过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筹集。

3.募集资金用于补流

  • 申请发行项目收益债时,募集资金不能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4.项目收益覆盖

  • 运营期内项目各年营业收入以及扣除流转税和附加后的营业收入足以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资金;或运营期内募投项目各年营业收入扣除当年项目运营成本和流转税及附加后的净收入能覆盖相应年度债券本息。

  • 项目收益债包含2个及以上募投项目的,在考察项目收入和现金流覆盖要求时,暂时不要求对各项目进行单独测算和考察。对于公益性项目或收入很少的准公益性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

  • 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应大于8%;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6%。

5.增信措施

  • 差额补偿机制为项目收益债必备的增信措施,并鼓励进一步增加资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允许差额补偿人大于1家。

  • 对于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发行人自身可同时作为差额补偿人;对于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主体评级AA 及以上或经有效增信后债项评级达到AAA的,发行人自身可同时作为差额补偿人。

  • 差额补偿机制:当发行人T-20工作日无法按时足额兑付本息,差额补偿人应在T-15工作日履行兑付资金缺口部分补足义务。

  • 采用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如抵押资产为土地、房产的,须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等;采用公共事业收费权等权利质押的,应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执行,如法律法规无明确要求的,应提供权利赋予部门提供的允许质押转让的许可文件。

  • 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对于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应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6.工程保险

  • 申报发行项目收益债时,鼓励发行人购买工程保险和工程建设履约保险,如未购买,应出具专项说明,说明未购买的理由,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三、申报材料及信息披露

1.项目收益测算报告

项目收益债需由第三方项目收益测算机构出具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专项意见。

  • 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专项意见应由第三方项目收益测算机构进行收集数据、建立模型、独立评估测算,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出具的专项意见负责。

  • 应当实事求是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 第三方项目收益测算机构不可为可研编制单位或发行人审计机构,内容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覆盖情况的评估结论。

2.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发行人应出具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专项说明:

  • 自有资金,需有对应的银行凭证;

  • 股东注资,股东应出具出资承诺函;

  • 银行贷款,贷款银行应出具贷款承诺函;

  • 财政补贴,应出具人大决议;

  • 专项建设资金,有权部门应出具基金拨付确认文件;

  • 超概算说明,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应对项目投资可能超概算的情况提前作出安排,出具专项说明。

3.差额补偿人应披露信息

  • 募集说明书中应披露差额补偿人的基本信息、业务情况、财务信息等。主承销商应当对差额补偿人补贴收入与营业收入之比是否超过3:7,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是否能够覆盖本次债券一年利息的情况进行核查。差额补偿人已发债情况、担保情况及差额补偿情况。



04  绿色债券关注事项


一、主体资质要求

1.发行人要求

  • 除满足一般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发行人之外,允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2.资产负债率要求

  • 申请发行绿色债券时,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A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 资产负债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发债。

3.发债额度

  • 绿色债券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75%时,累计债券余额不考虑中票规模,只计算发行人已公开发行未兑付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余额

4.高利融资

  • 主体评级AA 且运营情况较好的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可在计算高利融资金额时不计算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置换的高成本债务部分。

二、募投项目合规性

1.募投项目本身

  • 绿色债券用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规模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0%。

  • 绿色债券允许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 建议参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的项目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领域来判断募投项目是否属于绿色债券支持范畴。

2.偿债保障要求

  • 绿色债券允许项目收益无法满足覆盖要求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

  • 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

  • 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05  专项债券关注事项


一、主体资质要求

1.发行人要求

申请发行专项债券时,除满足一般企业债发行人主体资质的发行人外,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人也可申请发行专项债券:

  • A股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作为双创孵化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的发行人。

  • A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作为PPP项目专项债券的发行人。

  •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地方自筹管理公司可申请发行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

  • 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需满足:a)企业自持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者年度涉农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b)拟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2.增信措施

  •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 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0%,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A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 对于双创孵化专项债券、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AA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6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 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0%、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0%,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发行人主体评级AAA的,地方投融资主体类企业资产负债率>75%、一般生产类企业资产负债率>85%,须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 资产负债率>85%,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发债。

3.高利融资

  • 对于企业申报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对其尚未偿付的高利融资金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其余专项债券品种与一般企业债券相关要求一致。

二、募投项目合规性

1.募集资金用于补流

  • 对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债、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债转股专项债、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40%。

  • 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PPP项目专项债券(以项目收益债形式发行的PPP项目专项债除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专项债,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2.双创孵化专项债的募投项目

  • 双创孵化专项债中募投项目如有保障性住房建设内容的,建议由地方住建部门具体说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必要性和与双创孵化的关系;同时说明项目产业聚集优势、上下游行业具体情况、未来发展规划、企业入驻情况、实现年产值、年税收收入、当地库存情况等内容。

3、城市停车场专项债的募投项目

  • 募集资金可用于购买非同一控制人下属公司已建成的停车场,但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部分的50%。停车场专项债的募投项目商业配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充电停车位要符合国务院文件要求。停车场专项债可发行区域性集合债券,以直投或转贷方式支持区域内停车场建设。

  • 允许发行人将募投项目建设、运营形成的停车设施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进行抵质押作为增信措施

4、养老产业专项债的募投项目

  • 涉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应符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需征求当地国土部门意见,同时建议由当地民政部门说明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如果涉及到医院的,建议由当地卫生部门说明符合相关规定。

  • 养老产业专项债募集资金可用于购买非同一控制人下属公司已建成的养老设施,但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部分的50%。

  • 募投项目为养老产业项目的,项目收益不能来源于养老公寓出售收入,只能来源于养老服务收入、床位出租收入及养老公寓出租收入等。

5.PPP专项债的PPP项目

  • PPP专项债的募集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应纳入国家发改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

6.市场化债转股专项债的债转股项目

  • 债转股专项债发行规模不超过债转股项目合同约定的股权金额的70%。债转股专项债募集资金既可用于单个债转股项目,也可用于多个债转股项目。对于已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募集资金可以对前期已用于债转股项目的银行贷款、债券、基金等资金实施置换。

  •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支持符合《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 债转股专项债优先以股权市场化退出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原则上应以转股股权作为抵押担保,如果该股权早于债券存续期提前变现,应将变现后不低于债券存续期规模的资金用于债券抵押。对于债项评级AAA的债转股专项债可不提供上述增信措施。

三、申报材料及信息披露

1、城市停车场专项债

  • 全套合法性文件必须齐备,不可缺少稳评文件

  • 政府出资建设的停车场专项债需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定价文件。对于PPP方式建设停车设施,可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

2、地下管廊专项债

  • 需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强制入廊文件、有效定价依据、(意向性协议)等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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