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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睡觉=无故旷工?看看法院怎么判!

 天助我顺 2018-04-15

上班睡觉=无故旷工?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 2013年10月14日,袁某入职A公司担任商务助理。工作期间袁某按时上下班,劳动纪律遵守的还算不错。但是,最近所属工作部门将要解散了,袁某思想有所松懈,从2014年12至2015年2月,多次出现上班未打卡和迟到现象,为此A公司两次向袁某出具《违纪提醒》,并且2015年2月26日在会议室睡觉,也被公司给逮住了。2015年4月2日,A公司以袁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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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 2016年3月31日,袁某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裁决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双倍工资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袁某应严格遵守A公司的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违反劳动纪律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袁某有义务随时阅读A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公布的各种制度、规定与通知,而且提供了袁某未正常打卡、两次警告和上班睡觉的证据。因此,仲裁委未支持其仲裁请求,袁某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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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A公司提供的《员工出勤表》及仲裁庭审笔录可以证明袁某在职期间存在多次迟到、未正常打卡的事实。并提供录音证明袁某在工作时间在会议室睡觉及2014年12月23日上午未请假事实,法院予以采信。袁某在工作时间在会议室睡觉以及经公司两次书面警示后仍存在多次迟到、未正常打卡等情况,明显有违劳动者勤勉忠实义务。因此,A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于法有据。袁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结合双方劳动合同中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的约定,认定袁某2015年2月26日在会议室睡觉的行为属于旷工,因此A公司根据其规章制度单方解除袁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遂驳回了袁某的上诉。袁某提起再审,再审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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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本案中,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理有据,一是有规章制度依据,二是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劳动者违反了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处罚,劳动者似乎无话可说。从这一案例中,我想给劳动者提出两点建议:

  • (一)入职详审劳动合同,特别是规章制度。如果事先给予用人单位过多的权利,那么劳动者也就有可能间接放弃了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会有很多手段让劳动者自动离职或者出现错误,而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单方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地点权及过于严格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劳动者要引起重视。

  • (二)越是在非常时期,越要遵守好劳动纪律。在出现公司进行搬迁、合并、部门调整等客观情况时,如果职工与公司不能达成一致,这时职工一定要按时上下班,遵守好劳动纪律。如果职工不能按时上下班,反而会落入旷工的“陷井”,公司可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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