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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拆迁补偿相关问题, 你都了解吗?

 山村散鹤 2018-04-15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房屋征收前直接认定无证房屋为违法房屋,不给予被征收方补偿款的一刀切做法,这样的做法其实是错误的,都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问题。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均须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县、市级人民政府在做出行政征收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要符合以下的程序、权限、证据等相关规定。

1.程序认定: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未对被征收方涉案未经合法登记的无证建筑进行调查、认定,或者在此情形下仅以被征收方房产证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认定未经登记的无证建筑不能享受同等补偿,该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

2.权限:市、县人民政府具有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权,而街道办事处本身不具有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权,即便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作出认定和处理,亦属违法或无效行为。 

3.证据:关于相关的证据认定,也需要符合行政诉讼法中对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征收方并应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已经认定未登记的房屋部分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4.其他规定:符合相关条件,基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征收方应当给予被征收方适当赔偿。

5.权利救济:被征收方对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政府和部门对于无证房屋的认定、处理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案件的公平公正性等方面。这就需要征收方运用高度的管理智慧和相关的法律人员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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