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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拨打电话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以诈骗罪从重处罚(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昵称45325183 2018-04-18

【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拨打电话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骗取钱财的,构成诈骗罪。鉴于行为人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且诈骗对象系不特定的多数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关  词】

刑事 侵犯财产罪 诈骗 电信诈骗 从重处罚 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 量刑

【基本案情】

X等(XX欧阳XX夏凤X夏秋XXXXXXXXXX伙)系中国公民,20118月至9月间伙同赖伟城(已判刑),陆续前往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一别墅内从事电话诈骗活动。具体分工为:XX负责共同管理电信诈骗活动;欧阳XX等(欧阳XX夏凤X夏秋XXXXXXXXXX)分别作为一线和二线人员冒充我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向我国居民拨打电话,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再由XX作为三线人员直接负责骗取被害人钱财。以上述方式,X等人诈骗被害人共计四十八人,诈骗金额高达四百六十二万余元,其中X等(XXX)诈骗数额为四百零五万元,X诈骗数额为三百零三万元。926日,X等被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以X等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跨国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受害人人数在数十人以上,被骗金额达百万余元的,应否从重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X欧阳XX夏凤X夏秋XXXXXXX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X等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从重处罚。即诈骗罪的量刑从重情节主要从诈骗金额和诈骗情节两个方面判断:1.诈骗金额。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数额在三万元、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诈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其中,多次进行诈骗与侵害对象无关,可以是对多人实施多次诈骗,也可以是对同一人实施多次诈骗,即无论对多人还是对一人多次所为均应认定为是多次进行诈骗。2.诈骗情节,根据前述《解释》规定,达到诈骗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且以拨打电话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中,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发送诈骗短信五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亦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行为人跨国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骗取钱财的,构成诈骗罪。考虑到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人数众多,诈骗金额在数百万以上,已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时,结合其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特别严重情节。因此,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1日起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欧阳XX等诈骗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诈骗罪·本罪量刑·量刑情节 (S040304021)

【案    号】 (2013)东刑初字第373

【罪    名】 诈骗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930日)

【检  码】 P0916 226BJ DC0313B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 X 欧阳XX 夏凤X 夏秋X X X X X X X X X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欧阳XX夏凤X夏秋XXXXXXXXXX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8月至9月间,被告人XX欧阳XX夏凤X夏秋XXXXXXXXXX伙同赖伟城(已判刑)先后出境前往印度尼西亚,于2011916日至926日期间,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市一别墅内,分别作为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用向中国居民拨打电话的方法,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诈骗4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6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XXXX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5万余元,被告人X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3万余元。14名被告人于2011926日被抓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XX欧阳XX夏凤X夏秋XXXXXX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通过电信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14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XX共同负责对别墅内人员的诈骗活动进行管理,且作为三线话务员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14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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