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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要不要逮捕?青岛未检工作检察官试水刑事执行领域

 昵称47927630 2018-04-21

“我知道错了,从今以后我好好工作,听爸妈的话,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了……”

案件起因

犯罪嫌疑人刁某(16岁)与李某均系本市某饭店员工。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二人在工作的饭店里因琐事发生争执,刁某将李某打伤,致李某鼻部多发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构成轻伤。刁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由公安机关以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市南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释法说理

由于当时刁某尚未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母亲忙于生计也无力对其监管,不批准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能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该院对刁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作出决定的同时,办案检察官就是否要继续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问题,与刁某母亲进行了交谈,对话中检察官敏锐地发现其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刁某已经被批捕,只能等待诉讼程序一步步进行直到法院判决实刑,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对刁某解除羁押,因此放弃了赔偿被害人、与之达成和解的念头。检察官详细向其解释了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具体流程以及可能发生的法律结果,使其明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创造良好的监管条件对刁某的重大意义,找到了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程序启动

一个月后,刁某的母亲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因该案仍在侦查阶段,刁某的母亲向该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该院立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最后经审查,检察官认为刁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其母亲也调整了工作,能够有时间监管刁某,并保证要好好教育刁某,家庭具备了监管帮教条件;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官又先后听取了被害人、刁某的母亲以及辩护人、公安机关的意见,各方均表示刁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变更措施

本着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采纳了该建议,对刁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刁某被释放后,与母亲一起来检察机关表达了深深的谢意,并保证一定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依法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开创首例

该案是市南区检察院试点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以来的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教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司法环节,此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成功办理,减少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实现了精准办案、有效帮教,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良好,为试点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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