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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释法】小兰妨害公务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九天御风002 2019-07-13

本期以案释法








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一级检察官 姜 林


小兰妨害公务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

基本案情

小兰,女性,汉族,2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 23092120**********,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勃利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月*日经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018年*月*日,犯罪嫌疑人小兰妨害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8月2日,我院执检部门依职权对小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小兰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立案后,承办人及时到犯罪嫌疑人居住社区调查了小兰的日常表现,到公安机关查询了小兰无违法犯罪记录,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和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通过对办理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所取得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该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要求,得出犯罪嫌疑人小兰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小兰予以变更强制措施。

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日,执检部门依法向公诉部门提出对小兰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诉部门于8月3日予以采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小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条链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释法说理

本案中,在押人员小兰系未成年人,无违法记录。承办人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快速立案,快速结案,让一位无知少年重获生活希望。同时,该案的办理很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犯罪嫌疑人小兰系初次犯罪,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体现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

检察官提醒

 羁押必要性审查除了可以由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一般会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但是如果案件复杂的,检察机关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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