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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酒宴回家途中意外身亡 家属索赔26万

 走向深蓝2013 2018-04-21
近年来,酒后事故频发,法律也加强对饮酒活动的组织人员和参与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一是为了防止无顾忌的肆意劝酒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二是为了让受害人及其家属有索取赔偿的依据,得到一份宽慰。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很多受害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将组织者和所有参与人员都告上法庭,理由都是有劝酒行为和未尽提醒、照顾义务,这样一来,原本较好的友情不再,甚至反目成仇……
就在本月19日,王先生的父亲在参加朋友孙先生孙子满月宴回家途中,掉入排水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认为孙先生在宴席中有劝酒行为,并在明知父亲处于醉酒状态下仍放任其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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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做法还是遭到了很多网友的非议,舆论都偏向了宴会的举办者孙先生。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舆论的偏向觉得很欣慰,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讲,宴会举办者孙先生确实对王先生的死亡没有责任。我们就从“劝酒行为”和“提醒、照顾义务”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也是孙先生现在作为被告可以答辩的方向。
一般的劝酒语言并不能认定为法律上应当对酒后事故发生承担责任的“劝酒行为”
一般的劝酒行为和法律意义上应当承担责任的劝酒行为不一样,在主观程度上有所区别,在这种宴会、朋友聚餐等的酒桌上,不能避免诸如“你也喝一点吧”、“一杯没事咯”等这样的行为,这是符合公序良俗的,如果这也要追究责任的话,不仅扩大了饮酒者的责任,而且饮酒过程中大家都会不敢言语,也违背了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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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有违背常情并且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联的劝酒行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劝酒行为。
我们总结有两类:
1.强迫性劝酒,比如“不喝不准走”等语言刺激,在别人拒绝后或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酒;
2.明知对方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喝酒,仍然劝酒,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在本起事件中,很显然,孙先生作为宴会组织者让前来喝喜酒的朋友多喝酒是宴会上正常的话客套话,而且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并不属于上面第一、第二种情形,因此不属于劝酒行为。
提醒和照顾义务是一种“适度”的义务,不能扩大化
就像商场、餐馆等经营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样,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者的提醒和照顾义务也是“适当的照顾义务”,只要发现需要提醒和照顾的情形,尽了最大的提醒、阻止和帮助义务就足以,而不是以是否“成功”和“达到效果”为基础。
从法律角度,我们只对以下两种情形认为没有尽到“适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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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失去意识或者即将失去意识、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饮酒者没有进行护送,注意此处的前提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2. 酒后驾车未劝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只需要劝阻,并不需要成功阻止
那么就这个事件而言,王先生虽然喝了酒,但是据参加宴会的胡女士出庭作证称,当时孙先生对全屋子里的人说,喝酒的不让走,喝了酒的就让自己的儿子去送,其实已经尽了提示义务,因为喜酒场合人数众多,不能要求孙先生对每个人都有注意义务,这样无疑扩大了义务。
再者,王先生虽然饮了酒,但是走的时候意识尚可,并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酒后驾车的危险应当有所认识,仍然开了摩托车就走,对自己的行为当然有责任。
宴请、聚会本来是个好事,是沟通感情、分享快乐的方式,法律也是讲求公序良俗、权利义务对等的,不能赋予义务主体超过自己权利的义务,不能扩大义务,不能抓着一点联系就认为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们应当抱着更为公平、合理的心态解决纠纷。
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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