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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为什么监察委留置期间不允许律师介入

 慈悲诚意 2018-04-21

「权威解读」为什么监察委留置期间不允许律师介入

吴建雄(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研究”首席专家)解读为什么监察委留置期间不允许律师介入:

在监察立法过程中,众多有识之士为草案的修改献计献策,提出了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为国家监察法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通过创造有利条件,但也出现了对草案是“合宪”还是“违宪”或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学术争议,形成所谓“政治承诺与学术努力”的对峙现象 。笔者认为,观察和考量重大的改革问题,必须用全新和全局的视野,如果纯粹站在学科本位的基础上,势必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在对待重大政治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问题上,应当秉持正确立场、观点和方法。

就制定监察法而言,监察法草案公布后,不少学者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视角,提出了监察法草案与刑诉法的规范相冲突,特别是对留置权的设置和律师介入等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意见,认为草案违背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原则,有的甚至提出是刑事法治的倒退。我认为,对于制定监察法,应该从特别程序规范的角度来思考。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问题是确保刑事诉讼中如何做到既准确有力的打击犯罪,又最大限度的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人权,因此,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成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而国家监察法要解决的问题,是确保反腐败斗争的程序化、法治化,使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受到及时查处。监察法立法的价值目标虽然也要兼顾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但核心价值取向则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立法规范上设计的差异性。只有构建以维护国家政治清明为目的的反腐败程序规范,才能遵循反腐败斗争规律,实现“惩治腐败、廉洁政治”的价值目标。

有学者从保障案件当事人人权出发,认为采用留置措施期间应该允许律师介入。我认为,监察法之所以没有规定律师介入,是因为留置期间,调查工作正处在证据尚未确定阶段,律师的提前介入虽有利于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但存在极大的证据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导致应该查证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因而保障被留置人的人权,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加强监督,除设置严格的程序规范外,还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等措施实施监控。还应指出的是,腐败犯罪的调查与非腐败犯罪的侦查有着很大的区别。非腐败犯罪案件一般以事立案,一旦案发,即进入刑事侦查,案件一旦侦破,律师即可以刑事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而腐败犯罪案件一般以人定案,需要通过线索排查、证据收集、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才进入刑事诉讼环节。被调查人在未移送检察机关之前,还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律师以刑事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为时过早。只有当监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检察机关立案受理开始,律师以刑事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正当性。

十九大报告把“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国家监察法立法的目的,从功能作用上讲,就是要实现反腐败斗争中的“良法善治”。当下,就反腐败法律而言,离“良法”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反腐执法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而刑诉法无论从价值取向和程序设置上,都无法满足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因而出现查办腐败案件必须借用“两规”的党内措施的现象。这种法律资源的严重不足,成为制约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瓶颈。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法定手段,破解反腐执法必须依赖党内“法规”的困局。监察法在调查手段、强制措施、证据标准等规范设计上考虑到腐败犯罪与普通犯罪的不同特点,在体现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衡平原则基础上,而作出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殊规定,正是监察法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特定价值所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一部能解决腐败问题、管用的法律,为腐败的善治提供有效的法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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