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号国家外汇局发布了汇发2017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对货物贸易融资结汇等方面做出来新的规定。
关于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方面的外汇政策变化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扩大货物贸易境内外汇融资结汇的范围 原来的汇发2002 125号只允许具有出口物流信息的出口押汇和以信用证为凭证办理的打包贷款这两种融资课件进项结汇,后来的汇发2004 59号将打包贷款项下的外币融资款可结汇这条规定作废了(因为毕竟只有信用证还未有物流信息)也就是说在汇发2007 3号文发布前,出口企业在操作的境内外汇贷款只有出口押汇这一种融资是可以结汇成人民币使用的,其余融资方式都不可以。 汇发2017 3号扩大了境内贷款可办理结汇的种类,即不具备报关出口物流信息的境内融资方式都可以结汇使用了。 目前出口企业的在实务中操作的货物贸易外汇融资方式主要有:出口押汇、福费廷、打包贷款、订单融资、应收账款保理等。
二、允许在自贸区开设的NRA账户结汇 自贸区目前运行的有上海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广东自贸区、福建自贸区,已经获批建立的自贸区有辽宁、河南、浙江、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即目前共11个自贸区。 NRA账户,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设的非居民账户,做货物贸易的,一般都会在境外开设离岸公司,离岸公司在境内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有两类:OSA和NRA,OSA账户只能在交通、浦发、招商、平安四家银行开立,在其他以后开立的都为NRA账户。对于OSA和NRA账户原来都不允许结汇,很多企业为了能在境内使用离岸公司获取的资金,只能通过非正规途径结汇,如通过境内个人账户每人每年5万美元自由结汇额度进行“蚂蚁搬家”式结汇,这是政策不允许的。本次新政策放开了在自贸区开立的NRA账户的结汇规定,凡在自贸区开立的NRA账户可以通过银行直接结汇未人民币在境内使用。OSA账户和在非自贸区开立的NRA账户还是不允许结汇。
三、重申货物贸易“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以谁份名义报关进出口的,就必须以谁的名义收付汇,这是2012年外汇改革文件汇发2012 38号规定的,但是这几年的实际操作中,不乏大批进出口企业不了解或者无视该规定,违规收付汇,造成或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本次汇发2017 3号文重申该原则,进出口企业一定要引起重视。“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含义参见以前推送的文章:王术芳/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是咋回事
进出口货物贸易报关方式有如下几种: 1、自营进出口(分自营报关和委托报关公司报关) 自营进出口是以进出口企业名义报关的,因此必须有进出口企业收付外汇货款 2、委托进出口 委托进出口是进出口企业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代理公司以代理公司的名义报关进出口。该模式必须由代理公司收付外汇货款 3、假自营真代理 实质是委托,但是为了操作方便才做成“假自营”,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下,报关的物流信息都是代理企业的,该模式的收付汇也必须由代理公司操作
四、重申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规定 汇发2012 38号规定了境内企业到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原收到境内的外汇直接收到境外账户的要求,只要满足如下条件的才可以在境外开户: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对于服务贸易收入必须是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单纯的服务贸易不能在境外开户)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外汇分类管理必须为A类
出口企业在境外开户前,必须先去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获批后方可到境外开户。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外汇应用平台向外汇局报送开户信息,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境外账户的收支情况。
本次新政要求若还没有办理登记就开立了境外银行账户或还没有报送账户或收支信息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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