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市纪委监委网站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徐志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烟台市监委部分工作人员属于同级检察机关转隶人员,被调查人徐志涛在检察机关工作时间较长,如果其与转隶人员认识或者熟识,是否监委转隶人员在调查该案时需要回避,是全部回避还是个别人员回避? 《监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当然,根据监察法规定,上述情况有可能构成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还需要进行认定,对于发生此类问题还是需要以书面及审批的形式予以明确是否回避,这样也才可以避免在起诉阶段律师提出监察人员回避的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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