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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计量(公允价值)

 犁书 2018-04-25
规定

   企业权益工具的投资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企业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经营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一)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    
   (二)对被投资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    
   (三)被投资方的权益、产品潜在产品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全球经济或被投资方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五)被投资方可比企业的业绩或整体市场所显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六)被投资方的内部问题,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或战略变化。    
   (七)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企业不应当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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