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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属工伤立法世界领先,执法就必须从严?

 佛山蟀哥 2018-04-30


你应该明白,我还是继续要说一下广东高院裁判的罗定菊等诉东莞市社保局工伤认定案,法院认为:作为保安人员在工作时间擅自提前离岗超过半小时以上,已超出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从而不认定工伤了。

这一裁判在法律圈子引发争议,因为更多是法律问题,普通劳动者倒是关注不多无他,法律吾等事,人传世上情。

作为一名工伤研究者,我认为这个判决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迟到早退系违纪,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据资深法律人士查到的资料,只有德国与新加坡规定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属工伤但仅限于通勤车上。这里涉及到职工与用人单位两方利益,若将用人单位责任扩的太大,企业倒闭,同样会损害多数职工的利益。上下班途中,本身不属于工作时间,条例把此种情况扩大进去,立法者解解,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合理的地点,还是要严格尊守(本引用未经上述法律人士同意)

这个资料是对的,但观点值得探讨。我前面讲了提前开溜也是下班受伤也是工伤。由于篇幅太长,还是没有讲清楚,其实,我是不愿意再写了,因为一本书足以说明我的观点。但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大是在非问题,值得我再商榷。


或许有人要问:为何上下班途中遇到非交通事故的就不是工伤?为什么机动车事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自己摔伤了就不是工伤?

这真是个问题。你当然得给个理由。否则不用说当事人不服气,就是自己也说不过去,因为说服不了自己。我找了相当多资料,找专家问,可惜就是没有答案。或许是因为太简单了,不值得一提?

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事故中,认定工伤条件是较宽松的,但偏偏不包括走路受伤。可是,走路也与乘车一样是上班的一种方式,这应该不能否认吧?

200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按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这与上述资深法律人士的观战是一致的。由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太复杂,工伤认定中产生的争议太多,修法时立法机关本欲修改,但怎奈草案一出民意沸腾。尽管上述意见最终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201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与原有规定保持一致),从上面可能看出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立法原因来。

一是外国立法例中有此规定,所以我们立法的时候搬了来;二是上下班途中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也可视为上班的预备和下班的收尾性工作;三是机动车伤害事故比较严重,而且多发,应当特别保护职工的利益;四是因当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

立法保留了原有规定,但问题仍然没解决。特别是立法当局已经关注到了“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本该乘胜前进,将“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可惜不为人知的原因没有这样做。这能不能理解为立法者的懒惰?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这里明确,走路时遇到机动车事故也算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指出,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按照这样的规定,在上下班路上受到自行车伤害,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较2004年的规定前进了一大步!偏偏遇到非交通事故,像自己摔伤,即使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但仍不应认定工伤。没有理由啊!不应该这样啊!你当然委屈,我走路上班不是更环保、更节能减排吗?不是更符合社会所追求的价值导向么?但法律有时就这样不通人情。(参见王学堂著:《工伤,伤不起:工伤法律维权自助教程》,《走路也受伤》,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3-119页)

工伤,换个说法就存在认与不认之分野,真是为难死没有最终确认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了。法院观点不明确且时而反复,不是说好的不折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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