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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以抵押物变现偿还主债务后,抵押人如何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昵称11935121 2018-05-01

作者:初明峰 王瑞珂

第三人以抵押物变现偿还主债务后,抵押人如何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问题补充:

张三向银行借款,张三的哥哥张大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我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张三未能偿还,张大的房产被拍卖全额偿还了债务。现张大提出向我担保公司追偿,问:张大对我担保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如果享有追偿权,追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本律师认为:如果你担保公司和张大没有特别约定,张大是可以向你担保公司追偿的。没有其他担保人的前提下,张大有权向你担保公司追偿代偿部分的50%。

因为,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追偿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平衡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担保责任完全由一方承担而有失公平。在《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无特约的情况下,应认定抵押人对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关于张大享有追偿的范围,连带责任应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张大与你担保公司均为银行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张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你担保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再137号


律师提醒:

在问题中是抵押物被处置后全额偿还了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行使追偿权应无争议。但,如果抵押物被全额处置未能全额消灭主债务,抵押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是否存在?如何确定和分配份额?则结论不尽相同。

另外,如果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是基于对借款人亲属的保证或物的抵押之信任而提供的担保,为避免被追偿应当事前与其余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免追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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