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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问答】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如何缴税

 plmok999 2018-05-03

 问:我公司到新加坡开展业务,由于持续时间较长,在新加坡构成了常设机构需要在当地缴税,请问该怎么缴税?

答: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新加坡对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拥有征税权,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这里所称的“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不仅包括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新加坡境内的利润,还包括其在新加坡境外取得的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各类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这里所说实际联系,一般指对股份、债权、知识产权、设备及相关活动等具有直接拥有或实际经营管理等关系

 

问:我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被境外税务机关判定为在该国构成常设机构,并被要求就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缴税。鉴于我公司在境外未独立核算,计划将企业总体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境外常设机构,请问此做法合规吗?

答: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通常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此种分配方法确定其境外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但采用该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相一致。

“独立原则”,指要将常设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对待,常设机构不论是与其总机构的营业往来,还是与该企业其他常设机构之间的营业往来,都应按公平交易原则,以公平市场价格为依据计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与土耳其签订的税收协定第七条中无此项规定;我国与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规定,如果得到的情报不足以确定归属利润,一方有权按国内法执行,但在情报允许的情况下,按协定原则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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