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发票比对(销售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金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等于后者。
(2)专用发票比对(税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关系是前者应等于后者。
(3)普通发票比对(销售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销售金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
13a+13b+16+17+18+19栏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不包含不征税发票)应小于或者等于后者。
(4)普通发票比对(税额),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
12+13a+13b栏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不包含不征税发票)应小于或者等于后者。
(5)差额征收比对—专用发票比对,对于适用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不为0的,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应等于后者。
(6)差额征收比对—普通发票比对,对于适用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不为0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不为0的,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销售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6+17+18+19栏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栏合计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前者(不包含不征税发票)应小于或者等于后者。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9列第6、7、14、15栏销售额合计数不为零的,金税三期应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