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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税平台升级通知及增值税申报功能升级说明

 昵称33542116 2018-05-05

中税云服务平台

温馨提示: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按照上述规程,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出现申报错误情形,系统将自动进行强制性监控或异常提醒,可能影响纳税人完成申报操作。

我们在此诚挚提醒您,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时,应当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政策依据主要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9号)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如遇业务问题,请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山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技术问题请拨打网上办税平台全省统一技术支持热线96005656或登录www.中税云服务平台咨询在线客服。


增值税申报功能升级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新的申报比对规则。网上办税平台修改增值税申报校验及申报流程。

        

一、申报校验调整


       1、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相关栏次,弹出提示信息,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无法完成申报。

       2、修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行数据不可为负。


       3、附表四第2列第3、4、5行之和与系统内《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4列第1、2、3行预征税额之和比较,不一致时弹出提醒信息。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时增加以下两项校验:

      (1)第1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是否大于等于(第2栏+第3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3栏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4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是否大于等于(第5栏+第6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期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1栏

不一致时弹出提示信息,允许纳税人继续保存。


二、申报流程调整


        1.针对具有税控设备的纳税人,申报流程发生变化,请在纳税申报之前,先打开开票软件,进入报税处理功能完成上报汇总,完成后再进行增值税申报,申报成功后可打开开票软件进行清卡操作。


        2. 经比对不符的,可继续提交,进行异常处理流程。

        增值税纳税申报经比对不符,且比对不符项目至少有一项属于强制监控的,如纳税人继续提交原比对不符的申报信息,核心征管系统保存该申报信息,系统不对其税控系统提供解锁标志,并将比对不相符结果形成《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转办单》自动转申报异常处理岗,启动异常处理。

        纳税人点击增值税确认申报,如下图所示:


         点击“继续提交”,系统提示如下:


三、 一般纳税人申报票表比对规则变化项


(一)销项比对


销项比对规则中专用发票比对规则调整如下:

      ①专用发票金额合计=《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

      ②专用发票税额合计=《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

      ③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本月数”之和与核心征管系统中当期预缴税款比对。

核心征管系统中当期预缴税款指纳税人税款所属月份或季度预缴入库的增值税额,含纳税人在外省预缴入库的增值税额。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全国预缴申报数据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进行清分。


(二)特殊比对规则


 1.白名单企业。

        不设置比对规则的白名单纳税人,核心征管系统直接给予税控系统解锁标志。设置比对规则的,比对相符后,核心征管系统给予税控系统解锁标志;比对不符的,启动异常处理流程。


2.差额征收比对

        对《附列资料一》第12列不为0的,比对规则如下:

        ①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8行合计。

        ②普通发票(不包含不征税项目发票、收购发票)价税合计≤《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16+17+18+19栏合计+《附列资料一》中“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第1+2+3+4a+4b+5+8+9a+9b+10+11+12+13a+13b栏合计。

        取数口径:新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剔除带“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6”字头的发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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