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在计税方法、发票管理等方面均适用不同的政策,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外部市场需求等,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身份进行操作,包括:单一的小规模纳税人对外;单一的一般纳税人对外;“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综合使用。 以下就具体的征管政策及筹划建议进行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采用的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思路,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按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两种计税方式哪种更为有利,需要结合企业的毛利率大小、能够取得专票的比例大小等因素判断。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税率:17%、11%、6% 简易计税方法: 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征收率:5%、3% 一般纳税人特定项目也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需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式不只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项目,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例如建筑业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常见可以选用简易计税的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哪种对企业更为有利? 仍以提供建筑服务为例,企业选择3%的简易计税方式,实际增值税税负为2.91%,选择一般计税方式,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是否3%就一定比11%有优势呢? 不一定。当企业毛利较低,能够按规定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大时,实际税负率就有可能低于2.91%,此时,按一般计税方法更为有利。 案例1: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计5月1日后将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110万元,其中采购建筑材料支付585万元,支付设计、监理、勘探等服务106万元,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1110÷(1+11%)×11%-585÷(1+17%)×17%-106÷(1+6%)×6%=110-85-6=19万元,其实际税负率为1.9%,比2.91%要低。
除关注进项税额、差额计税项目,对比两种方式的直接税收成本外,企业还需要结合客户需求等其他因素选定方式,例如,建筑企业符合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一般而言,房地产企业客户,会要求建筑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建筑企业无法选择按3%征收率纳税;如果是市政工程,或者是一些村委的项目,不要求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都是按含税价签订的合同,此时如果简易计税方式更为有利,就可以完善业务安排,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相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规模通常较小,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小微企业的一些优惠,例如: 1)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6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2)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12号,一般纳税人也适用 ) 3) 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4)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43号)
此时,如直接一个主体无法享受优惠,可以考虑拆分主体享受,即综合使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后者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但需注意,利用该方式的前提是客户不需要进项抵扣。 案例2:某房产经纪公司,年收入超500万元,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纳税,进项税额较少,利润较高,当前的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接近15%。 该情况下,可以考虑化整为零的方式,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方法一:利用个体核定计税 新设1-2个个体工商户承接中介代理服务,剩余部分业务由现有公司承担。单个个体工商户年收入500万元以内,综合税负率(含增值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最高为6.11%,相比15%大幅度下降; 方法二:增设分公司 现有公司新设1-2家分公司承接业务,分公司年收入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按上述方式操作,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ü 客户是否要求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经纪的客户通常为个人,此点可以操作) ü 新设分公司(个体)可能增加成本(税负大幅度下降,该项成本可以忽略) ü 分拆开展业务对企业自身发展的影响 案例3: 某保健品公司,收入分为产品销售收入和品牌管理费收入,品牌管理收入由其全资子公司广州某公司收取,该子公司下属直营店以分公司、个体户等形式存在,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多为保健品的批发、零售。 以小规模形式存在的分公司、个体形式,可能按3%纳税或免税,相比并入总公司销售按17%节税,同时所得税方面也会有所下降。 上面介绍的是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适用的优惠政策。如果一家企业,实际的规模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企业隐瞒收入,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之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收入,要求补税,两者是否有所不同?答案:小规模纳税人此时有绝对的优势 案例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泰中行终字第00053号披露,圣达公司2011年9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后补缴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不同。2011年7、8月共计少申报收入1,990,128.66元,按3%补缴增值税59,703.86,2012年1-4月,少申报收入1,067,448.65元,按照17%补缴增值税181,466.27元,两者相差14%。(详见易税易行文章《接受税务稽查拒不提供资料,后果很严重?》) 认定(现在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广东国税在2008年就已经明确按此操作,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口径,跟广东国税的做法一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70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论税务机关是通过实施税务检查,开展纳税评估,还是纳税人自查补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或漏报销售收入的,均按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由上述两个文件可知,在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案例中圣达公司2011年9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7月、8月隐瞒的收入按3%补缴增值税,2012年1-4月的,按17%补缴增值税。企业如之前不规范运作被稽查补税,出现类似情形应注意在权限内维护自身利益。 也正因为如此,一些进项税额严重不足的企业,利用上述规定解决增值税的进项不足问题,即通过不断的注册新公司,采用赊销或者是其他集中开具发票的方式,在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时候体现收入额,例如一些医疗器械行业。相比前面所述故意隐瞒收入的行为,该做法能够按小规模纳税人3%纳税,解决进项税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企业可以加以利用。 除上述情形外,年应税销售额超50万、80万、500万还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交税的情形,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² 个人提供业务;(租赁服务、培训服务,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500万,也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只是个人直接承接业务,个人所得税较重,需要另外规划) ² 非经常性发生业务;(详见上篇“偶然发生”的分析) ² 明确可以简易计税的情形 除特殊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开展业务,不能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的,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时需注意,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差额计税、特殊情况全额抵扣除外);但如不属于明确不能开具发票的范围,可以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客户取得相应的进项,可以按规定抵扣。 案例5:节选自【(2015)长行终字第31号】 业务内容:2011年4月,华润公司从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购进转型前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371万元。 税务局、稽查局:按规定应当按4%减半缴纳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华润公司:“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属税收优惠政策,上游公司未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可以抵扣进项。 法院终审:“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属于法定税率,不属于优惠,华润公司的说法没有依据,维持稽查局做出的决定。 这是过时的一场税务辩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是集团内交易,建议选择按3%开具专票,而不是申请减按2%。 案例:某集团重组,拟将A公司的旧设备100万元调用到集团内B公司。 选择按2%:A需缴纳增值税=100/(1+3%)*2%,只能开普通票,B抵扣进项为0 选择按3%:A需缴纳增值税= 100/(1+3%)*3%,可以开具专票,B可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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