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与精神病之间有着重要相互关系,其怀孕与分娩时复发性精神病的危险性增加,其子女可与母亲患有相同类型精神病。 产后复发性精神病多见,可分为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 一、精神病对妊娠的影响: 精神病人妊娠期合并高血压综合征的发病率较一般群体明显高,精神病可减少生育能力约20%~25%。精神病人分娩时,多数能经产道自然分娩,但分娩期内并发症较正常人增加。 二、妊娠对精神病的影响: 妊娠期不会使精神病的病人病情加重,而分娩时的疼痛刺激可使病情加重,或使已治愈的病人再复发。但更多是因为孕妇对抗精神病的药物减量或停用,使病情加重。产后并发精神病的发生率高,这些病人多数都有精神病家族史和既往史,约占5%~50%,产后精神病有2/3的病人发生在产后46~周,有/13的病人发生在产后1~2周。产后精神病可发生在任何胎次。但初产妇发病最高,约占55%~60%。 三、抗精神病药物与妊娠: 妊娠期应用抗精神病药物能引起胎儿畸形,在胎儿大脑发育期给药,可改变神经介质活性,这种神经介质类似激素,可作用于胚胎,调节神经系统中细胞的增殖,这些药物的干扰作用,可以造成细微、不可逆细胞数目减少或使某些细胞类型缺失。 妊娠早期应用抗精神病药物,可以造成流产、围产期死亡率增加。在妊娠期服用吩噻嗪类药物,可使婴儿发生短暂性锥体外系综合征,表现为肌张力高、吸吮与吞咽动作失调等。三环类抗抑郁药物,是否能致胎儿畸形,尚有争论。Banson报道,新生儿腭裂、体重不足、肢体畸形和行为异常,在与母体孕期服用丙咪嗪类药物有关。但有的调查结果不支持肢体畸形与三环类药物有关。碳酸锂药物致胎儿畸形作用较复杂,主要是心脏、中枢神经、骨骼等器官均有畸形的可能,但最明显的是心脏畸形。总之,在妊娠期,尤其是妊娠早期,应用抗精神病药物,可能引起胎儿畸形,并且有远期影响行为的副作用。所以精神病患者准备怀孕,医生对其用药的选择和决定停药都应小心、谨慎。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减少畸形儿的发生,多次因精神病住院的妇女、夫妇双方均为精神病或慢性精神分/裂症者,婚后不应生育,即使怀孕亦应动员其终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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