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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工会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通知上级工会

 江中鸟6933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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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摘要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工会,未设立工会的应通知单位所在地上级工会,否则涉嫌违法解除。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通知工会/上级工会/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姜某与徐州沪彭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彭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日,姜某与沪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3月28日,沪彭公司以姜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和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为由,向姜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姜某亦签收该通知书。

2017年4月5日,姜某以沪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为由,向徐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姜某不服,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我至沪彭公司处从事销售总监的工作,2017年3月28日,沪彭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沪彭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辩称:我公司有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员工违规违纪认定及处罚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员工在入职时或工作期间均已知晓。姜某在我处工作期间,违反《员工手册》、《员工违规违纪认定及处罚管理制度》规定,给我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我公司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应当支付相关赔偿。

法院认为

关于沪彭公司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即便如沪彭公司所述其隶属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设立工会,但沪彭公司系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尚未建立工会的情形下,也应当在单方解除姜某劳动关系前,将解除事由依法通知其所在地的工会,但沪彭公司未予通知。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案中,沪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违规违纪认定及处罚管理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包括姜某在内的劳动者,故《员工违规违纪认定及处罚管理制度》不能作为沪彭公司解除其与姜某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

综上所述,确认沪彭公司解除与姜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宗旨就是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将事实理由通知工会。这实际上是在强调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工会的监督权,也是避免用人单位权力滥用。由此而知,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是一条必经之路。如果不通知,将有可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那些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更是不知该如何通知工会,本案给了我们一个有益的借鉴。在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应当通知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或者地区工会。用人单位如未通知上级工会可能存在被认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而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因此遇到该问题时用人单位应慎重对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建议与上级工会、当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取得联系,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

案例来源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8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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