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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需注意,这样离职补偿金就没有了

 思樂人生 2018-09-18

劳动纠纷中的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情形而解除,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案例简述

姜某18年3月26日入职**科技公司,入职后公司就是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50000元,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从2018年6月开始公司不能按约定及时支付工资,6月份工资直到8月2日才发放,也是姜某在这公司最后一次发放工资。9月2日姜某找到公司领导,口头告知公司领导:“现在公司不能正常发放工资,7月份的工资至今未发,我现在连吃饭都没钱了,还得借钱交房租,我实在是熬不下去了,我要离职”。之后姜某就未再去公司上班。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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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纠纷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因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而离职的事实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无法举证证明,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

劳动者需注意,这样离职补偿金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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