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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的确认与折旧计提 会计上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也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提的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上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视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则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为折旧年限。如果无法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税务上,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确认折旧期间时,除特殊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应遵守以下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租赁利息的确认 会计上,需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每期的利息费用,而税务上规定,,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只承认每期实际支付的利息。 虽然存在以上两种差异,但经分析我们会发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考虑残值、不考虑税率的变化),在整个租赁期间,会计和税务上整体是没有差异的,下面就通过一个售后回租中产生递延收益的例子来分析: 2015年12月31日甲生产企业与乙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将一台机器设备按12000000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同时将该设备租回。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2000000元,账面原值为13500000元,2013年1月1日投入使用,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可使用10年,无残值,共已计提折旧4050000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融资租赁合同规定,起租日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3年,按年利率8%计算,甲公司需每年年末等额支付租金4656402.17元(含税),租赁期间,该设备的保险、维护等费用由甲企业负担,租赁期满后该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该设备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7年,甲企业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金结构表如下:
假定对方公司营改增后选择继续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2016年会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将设备出售给乙融资租赁公司 借:固定资产清理10950000 累计折旧4050000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13500000 (2)甲公司向乙融资租赁公司开出普通发票,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2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95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050000 (3)租入该生产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1748310.47 未确认融资费用1934772.02 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286124.02(4656402.17×3-12000000)/(1+17%)×17%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3969206.51(4656402.17×3) (4)每期支付租金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2014年1—12月,每月确认财务费用为960000÷12=80000,每月确认财务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80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80000 (5)2014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4656402.17 贷:银行存款4656402.17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9487.18 贷: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139487.18 (6)2014年1—12月,计提折旧时: 本例中2014年1月31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因为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所以承租人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因为该固定资产原预计可使用寿命10年,已使用3年,尚可使用7年,残值仍为0,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84个月,每月计提折旧=11748310.47÷84=139860.84 (元),每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139860.84 贷:累计折旧139860.84 (7)2014年1—12月分摊递延收益: 在出售资产时由于售价高于设备账面价值的部分1050000元计入了递延收益,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 该部分递延收益应按设备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每期应分摊的递延收益=1050000÷7÷12=12500 (元)。每期分摊时: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2500 贷:制造费用12500 从第一年的会计处理分析来看,会计上三年累计折旧额为11748310.47,税务上折旧额为原账面价值10950000,但会计上另将公允价值与账面记账之差1050000元通过递延收益冲减了制造费用。 税会差异:11748310.47-1050000-10950000=-251 689.53 会计上三年累计的含税融资费用为13969206.51-11748310.47=2220896.04 税务上三年累计允许扣除利息960000+664287.83+344918.68=1969206.51 税会差异:2220896.04-1969206.51=251 68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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