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牟岚)7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省“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发布了全省三级法院集中打击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据介绍,为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维护法律尊严,自2014年10月23日以来,省高院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一大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受到拘留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了执行的强制性和威慑力,净化了执行环境,促进了社会诚信。 案例一 将法院查封木材制成家具变卖 许某某领刑两年半 【基本案情】2010年,某木业公司与彭某签订家具制作合同后,彭某以该公司交付的家具不符合要求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并裁定对该公司内物品予以查封。后彭某向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白云区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查封的30立方木材已被该公司制成家具后予以变卖,无法追回。白云区法院执行局多次告诫该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许某某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但许某某却表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并扬言“随你们怎么办”。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擅自将查封的木材非法予以处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在“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人民法院对有条件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了司法权威,震慑了犯罪,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应引以为戒。 案例二 拒不执行判决还潜逃外省 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2011年7月16日,贵阳市的周某与曾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某洁餐具消毒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矛盾,无法再合作下去,周某诉至花溪区人民法院请求返还投资款。 在审理过程中,花溪区法院查封了曾某位于贵阳市南明区的房屋。曾某也增加了解除合伙协议的诉讼请求,经花溪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谁知,曾某在履行前两期还款义务后,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人也从此“消失”。花溪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得知,被申请人曾某于2013年1月将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转让给黄某。 2013年12月花溪区法院将此案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贵阳市花溪公安分局于2014年5月将潜逃至浙江省的曾某抓获,同年11月20 日,花溪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经法院主持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样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被申请人在支付了部分还款后,转移财产,致使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 辱骂殴打执法人员 张某妨害法公务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六盘水某典当有限公司与郭某发生借贷纠纷后,典当公司于2008年向六盘水市中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郭某房屋,并进行拍卖,但流拍。 随后,郭某房屋被典当公司聘用的张某等人非法侵入,以租赁或其他形式进行营利活动。 2014年,在执行人员对房屋进行摄影摄像时,张某率人阻率人阻止执行人员离开,并对执行人员进行撕扯殴打,并以言语辱骂威胁执行人员。 2015年1月7日,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及各部门的配合下,六盘水市中院于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强制清场。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0日,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只能依法维护权益,不可触碰法律底线。本案被告人在法院执行公务时,以言语、行为威胁、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将执行人员阻拦滞留在现场及派出所数小时,更是一种明显的妨碍行为,故对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 案例四 带上老母亲暴力抗法 这对荒唐夫妻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日,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对唐某诉黄某某土地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其堆放在唐某家中的水泥砖搬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和妻子爬上执法警车,声称要砸毁、烧毁警车,其妻缪某某还将80多岁的老母亲带到执行现场,并以死相威胁。由于上述等人暴力抗法,此次执行行动受阻,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后执行人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侦查,2014年7月30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其妻缪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强制执行,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丈夫坠亡获88万赔偿款 妻子独吞转账被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2015年2月4日,毕节籍的吴某某在一建筑工地工作时坠楼身亡,经与用工单位协商,用工单位共赔偿人民币88万元,现金支付了2万元,余款86万元于2015年2月6日存入辛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死者吴某某的父母、配偶、儿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均能等比例分到死亡赔偿金。然而在诉讼期间,死者吴某某的妻子辛某因想独吞赔偿款,分3次将赔偿款86万元转走,且拒不报告财产去向。2015年7月7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被执行人辛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七星关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现已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辛某无视法律权威,分3次转移赔偿款,且拒不交代财产去向,导致该案至今无法执结,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六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老赖”被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2010年7月16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与吴某某、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某偿还吴某某、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61.8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某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吴某某、杨某某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杨某某擅自将查封的挖掘机、皮卡车进行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查封的房屋在流拍后,经申请人同意决定以物抵债,但杨某某拒不腾出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多次对执行法官及申请执行人进行言语攻击、威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目前已被公安刑事拘留。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明知法院已将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导致案件无法执结,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最多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处。 案例七 手舞镰刀阻止执行 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韦某某与其姐韦某萍因宅基地所有权属发生纠纷,韦某萍以侵权纠纷为由诉至贞丰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韦某萍享有该土地权利,并判决韦某某等停止侵权。贞丰县法院在韦某某修建的房屋处,执行该生效判决时,韦某某却手持镰刀在执法现场挥舞,不让执法干警走进执法现场执行,并在执法人员准备挖除砖墙时,爬上3米多高的砖墙,手持镰刀阻止执行,导致贞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无法进行。 贞丰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韦某某移送贞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指定晴隆县人民法院管辖,晴隆县法院以被告人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韦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以暴力相威胁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其拒不执行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八 发生车祸导致他人伤残 拒不执行裁判被拘留 【基本情况】2009年7月14日,梁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多人受伤,其中刘某受伤住院104天、连续误工320天、构成九级伤残。刘某向江口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梁某某、铜仁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变卖肇事车辆,申请执行人仅受偿5000元,有线索表明,被执行人梁某某和铜仁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均有赔偿能力,但是都对法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导致申请执行人刘某生活相当困难。 公安局以拒不执行判决案将梁某某、铜仁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刑事拘留。拘留期间,梁某某亲属兑现了执行标的款。而铜仁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正在按程序办理之中。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梁某某、铜仁市某某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多年来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置之不理,拒不按照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即履行了义务的事实,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九 有赔偿能力却“耍赖”3年 两被执行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08年6月5日,向某驾驶喻某的一辆轿车在铜遵公路江口县闵孝镇境内,与横穿公路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肇事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喻某、向某应赔偿王国某某亲属10.5万元,但喻某、向某却拒绝赔偿。2011年10月,王某某亲属向江口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喻某通过其律师支付5000元后未再露面,向某则去向不明。在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中,查明,喻某在近期还购置了雪铁龙牌轿车1 辆;向某有两轮摩托车1辆、长安牌轿车1辆、存款2807.07元(已依法划拨),其有能力履行而对法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且逃避执行长达3年。 2015年1月5日,喻某被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2015年5月17日,向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其家属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款连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10万余元全部交清。目前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中。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喻某、向某有能力履行而对法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且逃避执行长达3年,其行为客观上涉嫌触犯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理应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两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十 哪怕被拘留也拒不执行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基本情况】沿河县的周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土地侵权纠纷案,经二审判决确定:周某某停止对争议地即现修建房屋占用土地的侵权,并回复侵权土地的原状。 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执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撤除房屋恢复侵权土地的义务,在后来的公告期限内仍未撤除。后来,2015年3月23日,沿河县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对周某某进行执行谈话,其表示仍不愿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沿河县法院遂对周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执行指定期间、公告期间、拘留期间及拘留期满后均表示不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主观恶意较深,社会影响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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