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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提醒——关于调查措施的使用

 纪法入门指引 2018-05-10
三次提醒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记者 焦翊丹
“调查工作不能‘差不多’,必须要下‘绣花功夫’。”

谈起第一次参与搜查的体会,浙江省永康市纪委监委干部傅圣杰,对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朱波波的“三次提醒”印象深刻。

在启程去被调查人颜浩通家中进行搜查前,朱波波专门给傅圣杰和另一名同事开了个短会。

“一定要带好工作证、搜查证、文书和执法记录仪,搜查一定要依法依规。”朱波波提醒说。

被搜查对象颜浩通,在2016年至2017年担任古山中学出纳期间,涉嫌挪用学生伙食费、保险费、校服费等共计90余万元。此次搜查,目标就是相关物证。

来到颜浩通家门口,傅圣杰刚要敲门,就被朱波波第二次“提醒”:“小傅,咱们搜查前要先开执法记录仪,待会儿我和小胡负责搜查工作,你做好录像,对找到的相关物品记得拍照”。

敲门后,朱波波首先依程序对开门的女士进行了情况说明:“您好,我们是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这是我们的工作证和搜查证。请您看一下,在这儿签名确认。”随后,在颜浩通妻子及其朋友的见证下,朱波波一行开始进行搜查。

在填写扣押物品清单时,朱波波特意把在一旁录音录像的傅圣杰叫到身边,又一次提醒他说:“每样扣押物品,都要一一填在清单上,进行清点、登记、编号。要一个不多、一个不漏。”说着,他把扣押物品清单副本连同搜查笔录一起,交给颜浩通妻子进行核对并签名。

“经此一役,我对监察法规定的搜查措施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傅圣杰说,朱主任的三次提醒,告诉我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调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有效固定证据,从而让案件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和傅圣杰有相似体会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在少数。贵州省龙里县纪委监委某派驻纪检组组长黄国华在参与监察调查的过程中,就感叹“上了生动的一课”。

这次的任务,是由黄国华一行两人,配合调查组到贵阳的银行开展查询工作。接到任务后,黄国华到县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开具了介绍信,复印了2人的工作证件,并带好原件迅速投入工作。

可没想到,在贵阳查询的第一站,黄国华一行就碰了“一鼻子灰”。当他们赶到银行负责查询处,填好查询登记簿,将查询资料及工作证件一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时,这位工作人员看了介绍信却说:“你们的手续不合规定,查询的时候应当向我们出具监察机关的查询函。”随后,工作人员又带他们去看了全省其他地区前来查询所用的文书,确实都是监察机关的查询函。

黄国华有点尴尬,只得赶回去,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和有关室,按要求出具了查询函。最终,他们拿着合规的查询函,返回贵阳顺利完成了查询工作。

“银行同志坚持原则是对的,是我们没有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谈起这件事,黄国华脸上一阵发热。他表示,这件事给自己上了一课,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会把按法规、按程序办事牢牢记在心头。(本报记者 焦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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