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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业委会委员资格条件涉嫌侵犯业主被选举权

 孺子牛孺子牛 2018-05-10

(声明:本篇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发表目的是欲与群友们进一步探讨,与作者本人工作中所持观点和态度并无关联,工作中依据基层法规办理事务。)


正文:


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在《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根本就没有提及。但关于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权利的第(五)项中明确写明:“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在这里,业主享有主委员会成员被选举权没有除外条款,也没有任何资格条件的限制。

业主物权本来就属于私权范畴,其中的共同管理权也应该是全体业主所共同的私权,选谁做业主委员会委员或愿不愿意做业委会委员应该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应该剥夺任何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业主行驶其物业共同管理权的最基本权力,所以,否定了业主被选举权就是否定了业主的共管物权,不符合物权法的立法宗旨。

然而,在201141日起施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中却明确加上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写到: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这明显与《物权法》的精神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相违背,与上位法相冲突,侵犯了业主的被选举权。

业主选谁来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如何管理自己的物业与业主违犯其它相关法规时如何执法处罚本来就是两码事,业主们该怎么共同管理就怎么管理,执法部门该怎么执法处罚就怎么执法处罚,无论是普通业主还是业主委员会委员都应人人平等,不影响任何执法部门的执法,反过来,任何其它方面的执法也不要去影响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自治,不要去干涉和限制什么样的业主可不可以当业主委员会委员。

设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限制,已经严重侵犯了某些物业类型或特点小区的业主共同管理权,严重扰乱了这些类型或特点小区业主物业共管秩序,严重压制了这些类型或特点小区的业主大会的成立,激起了非常尖锐的小区甚至社会矛盾。

我在这里举两个类型或特点的物业小区为例来进行说明。

第一种类型为别墅小区。按照政府的违法搭建标准,大部分别墅小区基本90%以上已入住或已装修出租的业主都有“违法搭建”行为,导致有的小区因寻找没有“违法搭建”合符业主委员会资格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相当困难,致使业主无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的虽然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委员“带病”任职,随时都有可能被举报而终止业主委员会资格,有的甚至终因业主委员会委员“违法搭建”,终止其资格,致使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陷入瘫痪。像这种别墅小区,入住十几年都成立不了业主大会、业委会不在少数,被居委会长期代行业委会职责的小区也累见不鲜。

再举一种特点的小区为例。在这种小区众多的小业主中,某一个或几个大业主占了相当大产权面积份额,如开发商还有相当大份额的房屋还未售出,未售出部分占小区总面积的50%左右,且有上述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限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在这种特点的小区这种情况下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这个开发商因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问题是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的。但是,在这个大业主开发商没有参与的业委会还能运作吗?只要这个开发商反对,任何业委会的决议都不能通过,同时,没有开发商这种大业主参与的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因没有体现物权份额,也是不合理的。实际上,这种特点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也是很困难的,小业主揪住开发商有违规行为不让其进入业主委员会,反过来,开发商因为占了50%的面积,事实上具有的业主大会的否决权,开发商也不会让任何小业主的人进入业主委员会。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是不应该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的限制,开发商因为物权份额足够,就应该天然地进入业委会,小业主选谁进入业委会,开发商也不应该干涉。

这种限定业主的业主委员会资格的做法,在公寓类型小区里,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成立及运作是没有多大影响的,因为公寓的建筑居住特点,及执法部门的重视程度等原因,违法违规影响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业主比例相当少,事实上,这种业主委员会资格条件已经变成了模范遵守业主义务的优选条件,所以在公寓类型小区中,反映不是很强烈的。

像别墅小区的违法搭建如此严重,违法率如此之高,谁之过错?当然是执法部门的过错最大。执法部门没有担当起其公共执法的职能,既不主动去检查监督,也不主动去要求整改纠正和强制执法,不然怎么会乱象到如此的地步呢?这种限定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做法,实质上是政府其它相关执法方面的推脱责任在业主大会立法和执法中反映,已严重侵犯了业主的权益,产生了相当激烈的社会矛盾,影响到政府的公众形象。

   希望地方立法机构纠正侵犯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选举权的错误条款,废除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认定,也希望涉及相关业主大会、业委会事务的政府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切实以保护业主的权益为重,以《物权法》的精神和《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为准,归还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肩负起和谐一方、造福一方责任和使命,推动小区的业主自治顺利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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