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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厚德载福F 2018-05-11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
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我国法学界通常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也就是危害后果,法律中的危害后果是指 犯罪行为 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
“危害”是主观方面的、不具体的,通常的危害是指社会对某一犯罪行为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恐惧程度,一般而言知道范围越广说明危害越严重,普遍评论越恶劣、社会恐惧程度越高也能说明危害越严重,比如云南马加爵的案子不管是在社会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社会的恐惧程度方面都造成了很大影响,由此可认为他的犯罪行为危害严重;“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客观的损害,比如说:致人死亡、致使公私财产严重损失这些就是后果。
认定危害后果通常有两个方面,也就是上面所讲到的事实性危害和影响性危害,事实性危害也就是“后果”,影响危害也就是社会的反应,比如是否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等等
危害结果的特征: 1、危害结果是由 刑法 规定的
2、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3、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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