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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咫尺相见 2018-05-12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等“枪支”的行为,应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该《批复》自施行后,多地多起涉及气枪的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案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什么是不起诉,不起诉都有哪些类型,适用条件是什么。今天与您一起了解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分类

依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或173条规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

二、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应当是指因为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而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三、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2、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二款); 3、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 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 7、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第二款); 8、胁从犯(刑法第28条); 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10、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1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四、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的情形: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律师提示:1、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时,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2、对于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一般要公开审查,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是否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3、对于存在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律师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审查起诉阶段中,针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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