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解析之四十五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解析 谢德明 一、A107020表概述 (一)A107020表的格式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本期纳税调整后所得(表A100000第19行)为负数的不需填报本表。 (二)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8.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本列不需填报。 (5)“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本列不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不需填报。 (7)“七、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名称。 3、第3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选择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选择填报“减半征收”。 4、第4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5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第6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8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9、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内容为“免税”的,第4-5-6-7+8列的值填入本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的值小于等于500万元的,填入本列,超出部分金额填入第10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内容为“减半征税”的,第4-5-6-7+8列的金额填入本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第4-5-6-7+8列的值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填入本列。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列等于第9列+第10列×50%。 12、第1行至第3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该项目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3、第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7行至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第13行至第15行“五、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按照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第16行至第18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第19行至第21行“七、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9、第22行“合计”:填报第一至第七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二、案例及具体填报 案例1、甲公司从事种植蔬菜、茶的业务,2017年实现蔬菜收入200万元,成本50万元;茶的实现收入40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全年发生的管理费用60万元和销售费用90万元,企业按收入比例在蔬菜和茶两种产品间分配费用,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蔬菜种植属于免税项目,茶的种植属于减半征收。 1、蔬菜种植 (1)收入200万元 (2)成本 50万元 (3)分摊期间费用(60+90)×200/(200+400)=50万元 (4)项目所得=200-50-50=100万元 (5)项目减免所得额=100万元 2、茶的种植 (1)收入400万元 (2)成本100万元 (3)分摊期间费用(60+90)×400/(200+400)=100万元 (4)项目所得=400-100-100=200万元 (5)项目减免所得额=200×50%=100万元 3、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案例2、甲公司2017年转让一项专利技术,取得收入800万元,同时取得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50万元,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专利技术账面价值60万元,计税基础100万元;2017年取得应税项目收入1000万元,成本500万元,税金及附加100万元;2017年企业发生期间费用40万元(不包括合同签订费用30万元)。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会计处理 (1)转让专利权 借:银行存款 850 贷:无形资产60 其他应付款 30 资产处置损益 760 (2)支付律师费 借:其他应付款 30 贷:银行存款 30 (3)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10(4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2、税务处理 (1)分摊期间费用 减免税项目应分摊期间费用=40×800/(800+1000)=18万元 应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40×1000/(800+1000)=22万元 (2)税务上专利转让所得 税务上专利转让所得=(800+50)-100-30-18=702万元 (3)其他应税项目所得 其他应税项目所得=1000-500-100-22=378万元 (4)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 企业利润总额=742+378=1120万元 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1120-40=702+378=1080万元 (5)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 专利转让应交所得税=(702-500)×25%×50%=25.25万元 其他应税项目应交所得税=378×25%=94.5万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25.25+94.5=119.75万元 (6)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①专利计税成本调整的填报 专利账面价值为60万元,计税基础100万元,应调减纳税所得额40万元。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②专利转让所得调整的具体填报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③主表的具体填报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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