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作为不征税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需要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申报,由于还有资本化的专项支出所形成的折旧,因此还需要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而会计上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二者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应填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纳税申报,按征税收入处理,应按照财税〔2008〕151 号的规定,于取得当年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税法上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而会计上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逐年转入“其他收益”科目,由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填报在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假设此项政府补助不符合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