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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棣根本没开“海禁”(一)

 墨香笙樵 2018-05-14
央视正在播放的《郑和下西洋》的有关介绍说说,“大明洪武年间,少年马和从云南被征入宫为太监,分到燕王府当随从。燕王朱棣胸有大志,在守边岁月中经受了磨炼,尤其结识高僧姚广孝后,更是开阔了胸襟。他与父皇朱元璋的海禁政策越来越不合拍……登基之初,他赐马和姓“郑”,随之,悄然改变朱元璋的禁海国策,任命35岁的郑和为统率大明宝船队下西洋的钦差总兵官。” 
  这段介绍,与我所了解的朱棣的海外政策大为不同。我此前了解到的是,明朝政府至始至终都是实行朱元璋的海禁政策的,虽然有时松动一些,但是朱棣时期恰恰是最严厉的时期。哪里跑出来了一个与朱元璋唱反调搞对外开放的朱棣?电视剧迎合形势,为朱棣涂抹口红也太离谱了吧?
  下面转贴的是李洁非著作《龙床:大明王朝六位皇帝》对于有人认为朱棣让郑和下西洋是开放海禁的辩驳,也省得我再找资料,转贴这里。《龙床:大明王朝六位皇帝》对于郑和下西洋有四条辩驳,分别是:郑和下西洋非关“航海探险”;郑和下西洋的实质是炫耀武力以宾服四方,满足朱棣身为“上国天朝”之主的自我崇拜心理;故郑和下西洋断无反锁国意识、展示开放态度的含义;郑和下西洋对中国历史文明的进步,并未产生哥伦布、达·伽马、麦哲伦对于欧洲那样的作用。转贴的是第三辩:郑和下西洋断无反锁国意识、展示开放态度的含义:
  随后应搞清楚,郑和下西洋是不是一种开放姿态,是否代表永乐时代并不闭关锁国?在目前中学的历史课教学里,讲到郑和下西洋,就常常拿来与清代闭关锁国政策相对照,似乎前者体现了一种与闭关锁国相反的意识。例如采用相当普遍的北师大版初中教材《中国历史》下册第23课,标题即闪烁其词地写成《从郑和下西洋到闭关锁国》,其中还说:“清朝的闭关政策对西方殖民者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但对中国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使中国在世界上逐渐落伍了。” 言下之意,闭关锁国乃是清朝以后的情形。
  暂且不论郑和下西洋的含义如何,仅就该教科书所提供给学生的闭关锁国乃清朝以后的情形这一认识,已大有误人子弟之嫌。中国文化的锁国心态,根深蒂固,由来已久,绝非清代后才形成。其原因相当复杂,跟中国的地理环境、政治体制、社会伦理、经济发展水平乃至周边民族与国家的文明程度,都有一定关系;若极而言之,庶几可认为华夷论的历史有多久,锁国意识便有多久。纵观历代,唯一真正扬弃锁国意识的,仅唐代而已。
  不过这种意识所造成的问题与困难,明代以前都不很明显,也不很迫切,尚未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较为主要的矛盾。随着中古世纪接近终结,世界明显加快了不同文明间的融合的脚步,也带来越来越多的冲突,此后,由来已久的锁国意识渐渐成为中国的沉重精神负担和最突出的问题,而在清代中期后演变成危机。
  此一过程,即从明代开始。明代中国与外部世界的矛盾冲突,除传统的先进农业文明与原始游牧文明的冲突外,又加入一个新的因素,并且愈益突出,亦即由对外商贸而引发的冲突。其最引人注目者,当为东南沿海的“倭祸”———日本早自隋唐便与中国交往密切,但“倭祸”却是典型的明代危机。此时,日本列岛已非隋唐时蒙昧初开之状,其社会固有结构,正催生它延至今日的极度依赖海外贸易的特点,于是,借“朝贡”为名,频频前来中国东南沿海交易,但日本人之需求,偏与中国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相抵触———中国一方,因为不感到与外贸易的需要而宁愿置海防安全于优先考虑位置,乃颁行“海禁”政策,日本人一方则与中国货殖的欲望越来越强烈———两相矛盾,间以若干其他原因(海盗的勾结、官府的腐败等),遂频频作乱,与北面建州(女真)问题并为明代的两大心腹之患。
  所谓“海禁”,是对沿海或海外的对外贸易的禁止。这项政策前代未有,由明代首创,而清代袭之。前代未见,似不宜顺势理解为过去国门就大开,还不如理解为过去这问题不那么迫切。明清两代面临的世界,跟宋元以前很不相同了。邻近的日本,已处在骚动之中。遥远而尚基本不为中国所知的欧洲也告别了黯昧的中世纪,正在发生巨变,逐渐将触角伸向东方;及至晚明,传教士开始登陆中国———中西方互动这一现代主要矛盾,正萌发于明代。所以,“海禁”政策不迟不早,偏随明代而生,并非偶然,亦不可尽诿之于明太祖朱元璋个人的小农意识。
  朱元璋不过是在新形势下,顺从了中国惯有的思维方式,做出的他自然会做出的反应与决策。在他看来,中国物产丰富,一切应有尽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远优越于“蛮夷”———在当时,这倒确为事实———绝不有求于外;一切贸易中国皆无利可图,徒利他国;而且除无利可图之外,还不免承受种种骚扰和麻烦。特别是胡惟庸案发生后,据查后面有日本人的背景,令他深受刺激。
  他所能想到的办法,就是“堵”。洪武七年罢市舶司,厉行海禁,既不许私人出海,亦不派官船出海贸易,更不许外商船只来华。《大明律》规定:“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帛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将人口、军器出境下海者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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