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方向:无罪辩护】【代理成果:撤销案件】 【应当事人要求,对内容作大幅缩减,只保留标题】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查阅卷宗材料,会见当事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提交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与在案证据存在偏差和遗漏,可能影响正确定性,故基于在案证据综述如下: 二、基于以上事实,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仅在虚构招投标手续环节实施了联系两家“陪标”单位的行为,对其串通投标罪名是否成立分析如下: (一)虚构的招投标本质上不属于刑法意义中的招投标活动 (二)叶某某不具备串通投标罪的主观要件 (三)无法期待叶某某实施符合真实要求的招投标 (四)叶某某的客观行为无实质危害性 三、“本案系金某某与管某某勾结串通,贿买其他投标人”纯属错误侦查思路之下的错误概括,贵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予以纠正 (一)前某村自始至终从未组织过招投标活动 (二)前某村直接发包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村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强制招投标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 (三)本案的案发经过和正确的定性思路 最后,辩护人想说的是,本案从2016年1月19日立案至今,历时一年半载,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仅仅因为具备“招投标”的表面形式,甚至只是口头说法,就错误地认定相关人员实施了串通招投标行为。在这种虚假招投标活动中追究行为人串通投标罪,就如同在杀人游戏中追究故意杀人罪一样荒唐。如果说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百姓难以区别法律意义上的招投标尚情有可原,那么对于刑事司法专业人员,则应秉持公正、谦抑之理念,听取辩护意见,明辨是非曲直。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贵院全面、深入、客观、理性地分析考虑事实背景和行为性质,从保护地方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出发,避免机械司法并伤及无辜,对叶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感!
此致
辩护人: 2017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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