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的老办法规定,35年以上工龄可以领取基本工资的90%。 至于为什么这么规定?可能跟我们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有关系。 我们国家最初规定退休待遇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最高退休待遇只有60%的本人工资,当时规定的工作年限是男满六十岁25年工龄,女满50岁工龄20年以上,然后本企业贡献十年以上,
在后来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里面,最高是规定在本企业工作15年以上,最高享受70%的本人工资退休待遇。 后期随着社会的稳定,职工工龄的不断延长。 到了1978年,我们国家的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里面就出现了90%的本人工资规定。里面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20年,百分之七十五本人工资,15到20年70%,10到15年65%,十年以下60%。 其实我们从1978年推算,从抗日战争结束到1978年,已经33年了,所以后期演变成了35年连续工龄,被认可为领取90%的本人工资。 其实各个省市的具体比例办法都是自行规定的,山东省要求10到20年是70%的本人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并不是单纯按照工龄来划分。 以前退休的人员,影响大家退休工资最大的就是职务、职级所对应的生活补贴了。以前的时候,初级干部对应的生活补贴高达2000-3000元,基本工资的90%也就能跟其对等。 而且根据国家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5%的额外基本工资加成。获得国务院等一些荣誉的,也可以提升5到10%的退休基本工资,累加不能超过百分之百。 所以说,万事不是一个条件决定的。我们实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后,退休待遇政策更加科学化了。
我们每工作缴费一年,都会影响几十上百元的退休待遇。未来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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