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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福田法院建立离婚与财产分割分离裁判模式

 贾律师 2018-05-17

根据深圳市法院推进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要求,“对于出现家庭暴力等重大危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对婚姻关系解除及过错赔偿问题,先行作出判决”,夫妻财产部分可待查明事实后另行裁判。这种离婚和夫妻财产分别裁判的规则进一步创新了家事审判方式,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可能你就要问了,要是离婚纠纷案件并不存在家庭暴力,但由于夫妻财产比较复杂,难以在较短时间审结,法院能否使用离婚和财产分割相分离的裁判模式?

巧了,在福田法院最近审理的这宗案件中,你就能找到答案!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执,并曾闹过离婚。

2008年3月,双方生育一女丙,自出生至2014年6月,丙一直在深圳生活和学习。甲长期在外工作,女儿丙主要由甲的父母以及乙负责照料。

2014年6月,甲乙再次发生矛盾,乙未经与甲及其父母协商,单方将女儿丙带离深圳。甲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甲方抚养,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表示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女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财产问题上,由于双方很多财产线索在外地,调查工作繁重,故立案超过6个月之后仍未能审结。

在此期间,福田法院要求被告乙告知女儿丙的具体下落,遭到乙的拒绝。

 

福田法院法官经审理后表明,本案并不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但财产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待财产查明之后再行判决,将使未成年子女丙长期处于脱离父母亲合法监护的情形中,对其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为尽快排除该不利影响,福田法院就婚姻关系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先行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许原告甲、被告乙离婚

二、女儿丙应由原告甲抚养

判  决

理  由


1

丙自出生至2014年6月,一直在深圳生活学习,对深圳的环境较为适应,乙不顾其健康成长的需要,单方强行将其带离深圳至今,使之长时间脱离父母亲的合法监护。法院不支持这种单方强行将未成年子女脱离原生活环境的方式达到“占有”未成年子女目的,因为这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

2

事发时,甲乙双方均不在女儿丙目前所在地工作和生活,被告乙也并未在外地实际照料女儿,说明被告乙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不负责任;

3

丙的户口在深圳,并在深圳取得小学学位,继续在深圳生活和学习更为便利;

4

结合本案甲乙的经济条件和收入能力,以及原告甲的父母多次向法院强烈表达协助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法院对原告甲要求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主张予以支持。

评 析

现在社会中,人们都将子女视为珍宝,尤其是男女双方仅生育一名子女的情况下,一旦离婚,未成年子女就成了双方争夺的对象。有些父母为争取抚养权甚至采取极端方式单方将未成年子女“抢走”,使未成年子女处于长期脱离父母合法监护的环境下。

离婚纠纷中还涉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审理周期较长,若待夫妻财产问题查明后再判,使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长期“悬空”,更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为消解家事审判中的这一痛点,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运作机制改革,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福田法院试行扩展离婚、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相分离的裁判模式: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且因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离婚案件,原则上就离婚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先行判决,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分割问题另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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