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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作出首例名誉权纠纷案件行为保全裁定|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8-05-17

前 言

今年以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在对辖区内的互联网企业进行走访调研时,发现他们普遍反映一个问题。发生在网络空间的名誉权纠纷,具有侵权信息传播途径多、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而传统的司法救济又存在滞后性,等到法院作出判决后再采取措施,侵权信息往往已经给企业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长宁法院积极回应,于近日发出本市首例名誉权纠纷案件行为保全裁定书,在尚未作出判决前,就依法要求被告删除相关文章,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最近,长宁法院受理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多多公司)诉厦门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文创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同时,拼多多公司向长宁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厦门文创公司立即删除发布在相关媒体上的侵权文章及微博上的相关内容。


拼多多公司在诉状中称,今年3月16日,厦门文创公司在“离子财经”微信公众号、百家号账号、天天快报账号分别发布题为《幕后的315:一个月卖400亿假货,差评率行业第一的电商如何成为独角兽的?》的文章,并在账号为“年少不吃土”的新浪微博上发布针对拼多多的不实内容。


拼多多公司认为,该文标题及多处内容恶意歪曲事实,对其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拼多多公司的名誉权。为此,拼多多公司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发布在相关媒体上的侵权文章和微博内容;


2在上述媒体连续十日发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文章及内容;


3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长宁法院受理本案后,拼多多公司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章晓琴介绍说,收到原告申请后,长宁法院通过互联网在线举行了庭前会议,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随后,合议庭对本案案情及原告的保全申请进行了评议。


章晓琴表示,根据在案证据和初步查明的事实,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长宁法院遂于本月11日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厦门文创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发布在相关媒体上的涉案文章及内容。裁定作出后,被告已主动删除了涉案文章。


据悉,在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在本市尚属首例。金练红副院长表示,行为保全是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制度,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发生在网络空间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具有侵权信息传播途径多、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而审判规律决定案件审理需要一定周期,等到案件生效判决出具后再采取措施停止侵权信息的传播,客观上不利于防止损害的扩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行为保全在互联网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具备可适用性。”


长宁法院在今年的“大调研”活动中重点关注了辖区内互联网企业普遍反映的网络谣言对互联网企业的商誉损害问题。“传统的司法救济存在一定滞后性,网络谣言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不仅会对企业商誉和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还会极大地影响互联网舆论监督、引导等正向功能的发挥。”金练红表示,长宁法院将不断通过典型案件的研判、审理和宣传,努力推动“审理一案,指导一片”,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言行,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附:新民诉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浦江天平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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