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解读二之明确延期申报 一、新政策:公告第七条明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原政策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本项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同样情形的出口货务劳务,出口企业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4号第一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三、解读 1.公告将原政策规定中关于延期申报的所列情形进行了归并,将提出申请的时间予以明确,各项规定更加清晰明了,可操作性更强; 2.公告将延期申报的核准机关予以明确,由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进一步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负担,降低了征纳成本; 四、延期申报流程 1.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收齐单证; 2.对照公告所列情形,查找相应的未收齐单证的原因,收集举证资料; 3.填写并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5.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通过的,进行延期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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