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监管中发现,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搜狐焦点网”发布了用于销售兰州碧桂园商品房的广告,内容为:“兰州碧桂园全新楼王组团12·16盛大开盘” “八大‘最’优解密楼王”“最城关都市繁华咫尺即享”“最中心中央组团位置绝佳”“最便捷交通枢纽畅通全城”“最优教全龄名校楼下即达”“最鲜氧三大公园美景环抱”“最舒适4万㎡专项中庭景观”“最开阔超阔楼距环幕视野”“最宜居旗舰新品全优人居”等。同时还发现,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甘房网”和兰州碧桂园微信公众号(微信号:bgylzxc)发布了同样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遂立案进行调查。 为固定证据,分局执法人员委托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对“搜狐焦点网”所发布的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王组团项目广告内容进行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 经查,分局执法人员认为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用于销售兰州碧桂园商品房的广告中,使用的国家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多达8处。并同时还在“甘房网”和兰州碧桂园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同样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危害了广告管理秩序,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依法应予处罚。经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罚款7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执结。 此案的成功执结对进一步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净化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来源:甘肃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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