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查办案件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有效抵制说情风,加强廉政监督,制定本制度。 1、县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法制科及各办案机构负责人组成。 2、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都要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 3、案件审理委员会先由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总体情况: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违章事实、已经取得的证据、定性及处罚的初步意见等。 4、案件审理委员会重点讨论: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 5、审理过程中有意见分歧的,报请市局决定。 6、案件审理委员会最终形成案件审批决定。 7、审理决定一经形成,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经案件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否则出现一切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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